抚恤金

社会抚恤

抚恤金

抚恤金是由国家或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发给伤残职工或死者家属用于解决因不幸而造成的生活困难的费用。[0]抚恤金可以减轻受难者直系亲属一些生活困难,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很大的作用。[1]抚恤金主要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2]。享受抚恤金的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0]

抚恤金是由国家或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发给伤残职工或死者家属用于解决因不幸而造成的生活困难的费用。[1]抚恤金可以减轻受难者直系亲属一些生活困难,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很大的作用。[2]

抚恤金主要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3]。享受抚恤金的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1]

同时满足条件的死者直系亲属就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死亡证明、申领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申领人银行卡存折及复印件到死者所参保的社保局办理。[4]

基本概念

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

享受抚恤金的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1]

主要特征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抚恤金有以下特点:

1、抚恤金不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

2、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6]

3、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并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3]

4、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包括抚恤金。[7]

5、抚恤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一般是当职工因公死亡或者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抚恤、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抚恤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是对家属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此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公民没有死亡,而是因伤残而发放的抚恤金,则此项抚恤金、是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8][3][1]

6、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是用来抚恤、救济死者家属和抚恤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1][3]

主要种类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抚恤金分为残疾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也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9]

死亡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注1]、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注2]、病故的[注3],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抚恤。[10]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注4]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10]

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3][11]

对于职工因工死亡,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12][13]

增发条件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0]

增发标准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0]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10]

增发人群

一次性抚恤金是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10][14]

发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其发放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10][15][16]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10][15][16]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10][15][16]

发放标准

定期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1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10][15]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对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10]

残疾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10][17]

对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10][18]

发放标准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10]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10]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注5][10]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10]

残疾申请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8]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时,需要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时,需要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18]

评定权限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3]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3]

4.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3]

享受条件

因战致残[注6]、因公致残[注7]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注8]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10][17]

相关调整

2018年7月12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中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标准,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于2018年8月1号起开始执行。[19]

定期抚恤金执行标准:烈属为2544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21850,病故军人遗属为20550。[19]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与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80140,因公、77610,因病、75060
二级因公、68710,因战、72520,因病、66140
三级因公、58900,因战、63640,因病、56010
四级因战、52150,因公、47080,因病、43260
五级因战、40740,因公、35620,因病、33080
六级因战、31830,因公、30120,因病、25440
七级因战、24190,因公、21650
八级因战、15270,因公、13980
九级因战、12680,因公、10190
十级因战、8910,因公、7620
参考资料[19]

2021年6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再次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20]

视频暂不可用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通知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为3386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29080,病故军人遗属为27360。[20]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与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06670,因公、103300,因病、99910
二级因战、96530,因公、91450,因病、88030
三级因战、84700,因公、79600,因病、74550
四级因战、69420,因公、62670,因病、57590
五级因战、54220,因公、47410,因病、44030
六级因战、42360,因公、40080,因病、33860
七级因战、32200,因公、28820
八级因战、20330,因公、18610
九级因战、16890,因公、13560
十级因战、11860,因公、10140
参考资料[20]

2022年8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中,再次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从2022年8月起开始执行。[21]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2]

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为369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31410,病故军人遗属为29280。[21]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与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16270,因公、111560,因病、106900
二级因战、105220,因公、98770,因病、94190
三级因战、92320,因公、85970,因病、79770
四级因战、75670,因公、67680,因病、61620
五级因战、59100,因公、51200,因病、47110
六级因战、46170,因公、43290,因病、36230
七级因战、34780,因公、30840
八级因战、21960,因公、19910
九级因战、18240,因公、14510
十级因战、12810,因公、10850
参考资料[21]

申请流程

申请抚恤金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人。[4]

满足这两个条件,死者的直系亲属就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死亡证明、申领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申领人银行卡存折及复印件到死者所参保的社保局办理。[4]

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出示受理通知书核实待遇(初审、复审、审批)出具待遇决定书,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参考资料[23]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烈士评定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参考资料[15]

参考资料 23

  1. 法考服务登录 — 中国法律服务网
  2. 参考 2
  3.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 参考 4
  5.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网
  7. 法考服务登录 — 中国法律服务网
  8. 参考 8
  9.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0.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1.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兰山区人民政府
  12.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工伤保险条例
  13.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4.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15. 烈士褒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6. 关于申领定期抚恤金的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8.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9.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20.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中国政府网
  21.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22.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23. 欢迎您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注释

  1.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3]
  2.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3]
  3.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3]
  4.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3]
  5. 护理费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3]
  6. 因对敌作战,或者对敌作战负伤从而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3]
  7. 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3]
  8.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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