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也被称为“希望主义”,是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种学说,由德国法学学者萨维尼、文德赛等人提出。该学说主张以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作为判断行为效力的基础。[0]意思主义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影响对不特定第三人的保护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在日本民法中,对于身份行为采取了意思主义的原则;而法国和意大利则在物权行为上强调效果意思的重要性。[1]

意思主义,也被称为“希望主义”,是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种学说,由德国法学学者萨维尼、文德赛等人提出。该学说主张以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作为判断行为效力的基础。[1]

学说特点

意思主义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影响对不特定第三人的保护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在日本民法中,对于身份行为采取了意思主义的原则;而法国意大利则在物权行为上强调效果意思的重要性。[2]

对比与影响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相对,后者更注重外部表现形式。而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行为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3]

参考资料 3

  1. 意思主义
  2.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 法律快车
  3. 关淑芳:意思表示解释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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