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利用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那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抗辩事由但仍恶意或重大过失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1]
定义
恶意抗辩是票据法上的概念,它指的是当持票人通过恶意手段或重大过失获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使用他们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进行抗辩。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票据交易的公正性和诚信原则,同时保障票据善意持有人的权利不受损害。[2]
适用条件
恶意抗辩的适用条件包括:
-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 抗辩事由存在于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
- 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知晓相关抗辩事由的存在。[3]
法律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知晓了票据债务人与其间接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这是因为票据法对于抗辩事由的规定仅限于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而不适用于间接前手的情况。
参考资料 3
- 如何把握票据法中的“恶意抗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的认定 — 找法网
- 恶意抗辩的涵义、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