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破产是指当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由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1]。由于这一程序是在债务人主观意愿之外被动开始的,因此具有强制性特征。在企业破产领域,根据破产程序的发起者,可分为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自愿破产则是指债务人及其股东主动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
破产限制
针对非自愿性破产的风险,主要措施是对特定目的机构债权人申请破产权利的限制[2]。与自愿破产相比,债权人申请特定目的机构非自愿破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在美国,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在申请前120天内法院指定监护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提供破产救济。在中国,法律规定破产界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此外,特定目的机构通常会与债权人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全部清偿完毕后的一年内不得对特定目的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以避免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历史转变
参考资料 3
- 强制破产-法律知识 — 律渐
- 法院能不能强制一个企业破产 — 找法网
- 破产法历史 — 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