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男,汉族,辽宁海城人,1964年2月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辽源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8年11月22日9时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历任共青团吉林市委统战部部长兼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吉林市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吉林市旅游局(吉林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保护局)副主任(副局长)、党工委委员,吉林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3.10,任辽源市委常委。
2013.11,任辽源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01,任辽源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违纪被查
2018年2月12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席张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撤销委员
2018年5月29日,吉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主席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张炜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开除公职
2018年7月,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对辽源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炜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长期占用他人车辆;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腐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贪欲膨胀,中饱私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炜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8月,吉林省辽源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炜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张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炜,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炜在担任吉林市旅游局局长兼吉林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局长、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管委会副主任兼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吉林省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22日9时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源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炜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炜受贿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