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奎,曾用名张立奎,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副教授,工程师,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学研究。曾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2014年9月违纪被查。2014年12月5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17日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人物履历
1972年12月毕业于吉林电力学院(东北电力大学前身);
1972年12月至1973年3月在平顶山姚孟电厂工作,任姚孟电厂筹建处团总支副书记,
1973年3月至1988年5月在共青团平顶山市委工作,历任团市委学校部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团市委书记,
1988年5月至1995年8月在平顶山市教委工作,历任市教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和市教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5年8月-2005年1月,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2010年10月,调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党委书记。
涉嫌违纪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力奎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开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12月17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2月19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奎受贿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裁定如下:
一、被告人张立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张立奎违法所得人民币1913904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129626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出部分617644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