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文,中共党员。出生于1955年9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工作经历
1973年参加工作,为石炭井矿务局二矿工人、工程预算员、技术员;
1983年至1995年,在石炭井区法院任书记员、法警、审判员、庭长、副院长、党组书记、院长;
1996年至2002年,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担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厅级)
2008年1月,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任免信息
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免去张克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