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7年3月20日颁布的一项重要行政规章,旨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原则[0]。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包含9章71条内容,涉及建设项目各个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选址和总图布置、"三废"、放射性物质、噪声防治与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7年3月20日颁布的一项重要行政规章,旨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原则[1]。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包含9章71条内容,涉及建设项目各个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选址和总图布置、"三废"、放射性物质、噪声防治与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3]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至第九条

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内容。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的标准和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的选址原则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阐述了工艺设计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减少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法。

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

针对废气粉尘的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方案。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条

详细规定了废水治理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强调了废水的回收利用和达标排放。

第四十二至五十一条

规范了废渣治理的设计和处理方法,提出了废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

规定了噪声控制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强调了源头控制和合理规划的重要性。

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

明确了新建、扩建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环境监测的任务和要求。

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

区分了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同类别,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

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

规定了行业规定的制定和备案,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参考资料 3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 百度文库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龙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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