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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院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1]
参考资料 1
-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乐拼”恶意模仿“乐高”侵权行为恶劣 — 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