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1]
主要职能
1、审判法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市中级法院管辖和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4、审判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6、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7、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管理全市法院的物资装备。
12、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3、承办其他应由法院负责的工作。[2]
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国政府网
- 2023年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