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

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当事人

居间人

居间人,居间委托人的对称,又称经纪人、中间人,是指介绍买卖双方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人,同时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人。根据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居间人是指依照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0][1]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3]居间人承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忠实尽力地履行报告或媒介的义务,忠实于委托人。居间人履行这一义务时,关于订约事项,应该就其所知,据实报告给委托人。[0]

居间人,居间委托人的对称,又称经纪人、中间人,是指介绍买卖双方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人,同时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人。根据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居间人是指依照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2]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4]居间人承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忠实尽力地履行报告或媒介的义务,忠实于委托人。居间人履行这一义务时,关于订约事项,应该就其所知,据实报告给委托人。[1]

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4]中国目前针对居间人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中国具有代表现性的居间职业群体如期货居间人,已成为了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6]

制度起源

居间制度的确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确实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居间活动主要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用。[4]

行业发展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4]

现代法规

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4]中国针对居间人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5]

定义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7]

地位

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其职责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们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具体订立合同的过程,只是充当介绍人的角色。[7]

特征

居间人通常是独立的第三方,与买卖双方没有固定的归属关系。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中介服务,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在履行居间职责时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在信息交流和沟通中保证真实性,以及居间行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7]

作用

居间人的作用在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和撮合服务,帮助委托人达成合同。[7]

职责义务

报告订约机会或者
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参考资料[3]

相应权利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7]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7]

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5]

优点

中立客观居间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交易双方的控制和影响,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建议和意见。
信息优势居间人拥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经验,能够提供买卖双方所需的信息,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市场行情和交易条件。
协调沟通居间人能够协调解决买卖双方的争议和问题,促进双方达成一致。他们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能够有效地传递信息并促成交易。
专业服务居间人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帮助买卖双方规避风险并达成更好的交易结果。
节约时间和成本通过居间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不必亲自寻找交易对象并了解市场情况。居间人提供的服务通常是高效、便捷的。
法律保障居间人的服务通常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8][9][10]

缺点

利益冲突居间人通常会从交易中获取佣金,因此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居间人可能会更倾向于促成交易,而不是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信息不对称居间人拥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经验,但买卖双方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信息。居间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对买卖双方进行误导或欺诈。
服务质量不稳定由于居间人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服务质量可能不稳定。有些居间人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提供的服务不专业或不尽责。
法律风险居间人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例如,一些居间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费用较高居间人通常会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佣金,因此交易费用可能会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小额交易或者个人交易来说,佣金费用可能会成为负担。

参考资料[8][9][10]

现状趋势

中国目前具有代表现性的居间职业群体如期货居间人,已成为了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就行业现状而言,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6]

各国称谓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4]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4]

参考资料 10

  1. 参考 1
  2. 财经深一度|期货圈都在议论这项新规,为啥? — 百家号
  3.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是居间合同?今天带你研究 — 澎湃新闻
  4. 分则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 中国人大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6. 中期协发布居间人管理办法 过渡期为一年 — 证券日报网
  7. 彻底搞明白:居间合同效力认定的3个法律问题 — 微信公众平台
  8. 新手怎样才能进行期货交易 — 新浪财经
  9. 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中的运用 — 东方财富网
  10.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是居间合同?今天带你研究 — 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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