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募集是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的一项规定,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采用定向募集的方式募集资金,它是指募集资本有确定的对象。[1]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2]
第七十八条
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是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决策机关,负责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这些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而募集设立则是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通过公开募集或定向募集来完成。其中,定向募集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方式,旨在拓宽投资渠道,便于公司设立。
参考资料 3
- 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 华律网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简介? — 华律网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 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