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群,男,汉族,1960年7月生,江西萍乡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萍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015年6月12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家群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家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1月30日,孙家群获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1]
人物履历
1980年8月起历任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中学教师,湘东中学教师、团委副书记、书记,湖南省衡阳市科委干部,萍乡市湘东区工商局干部,萍乡市湘东区委办公室秘书,萍乡市委组织部科员、副科级组织员,萍乡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代主任、主任
1996年11月起历任萍乡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主任(1997.09——1999.09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习)、芦溪县委副书记(1999.09——2001.09,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系读研究生)、莲花县委书记
2006.07——2006.11,萍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6.11——2007.03,萍乡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7.03——2007.08,萍乡市委常委,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08——2009.09,萍乡市委常委,萍乡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
2009.09——2011.08,萍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萍乡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
2011.09,萍乡市委常委、萍乡市常务副市长
违纪被查
2013年8月21日,据江西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萍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家群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
一审开庭
2015年4月消息,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家群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家群在担任莲花县委书记,萍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萍乡开发区党委书记、萍乡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4万元,其中单独收受财物234.296万元,与被告人何韬共同非法收受财物8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孙家群财物15万元。孙家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该案将择日宣判。[3]
一审宣判
2015年6月12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孙家群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家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家群利用担任莲花县委书记、萍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萍乡市开发区党委书记、萍乡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子女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1.796万元,与被告人何韬(其外甥)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40万元。[4]
获得减刑
参考资料 4
- 妻子举报已去世贪官丈夫 组织送她一套房 — 西楚网-今日头条
- 江西萍乡市常务副市长孙家群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萍乡市原副市长孙家群涉嫌受贿案开庭 将择日宣判 — 中国经济网
- 江西萍乡官场“首虎”孙家群获减刑,三个月前其外甥亦获减刑 —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