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3]
中国婚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2]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规定婚假从15天下降至3天。[1]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婚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做了相关规定。[2]截至2016年,中国各省普遍取消了关晚婚假的规定。[1]2021年11月,湖北省发布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4]2023年2月10日实施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4]以及江西省发布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作了相关规定等。[4]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5]
婚假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3]
发展历程
中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中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2]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因此,晚婚假的取消意味着婚假从15天下降至3天。[1]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2001年12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6]
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全国各地相继调整婚假,晚婚假基本取消,新的婚假政策出台并执行。[7]据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8]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9]
2021年11月,湖北省发布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4]
2023年2月10日实施的《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天津政务网发布的《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3日)外,增加婚假15日。[4]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婚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11]其中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12]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次修改《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15日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婚假3日”,也就是说婚假最长18天。[13]
工资发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14]
再婚者待遇
根据《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之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15]
注意事项
中国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劳动法和婚姻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过婚假的开始期限。但鉴于中国国情(登记后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婚假时间比较灵活,申请期限为多长,以登记结婚还是以举办婚礼为时间起算点,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例如有单位规定只允许在登记结婚后的半年内使用婚假。[16]
地方政策
| 地区 | 婚假天数 | 顺延 | 文件依据 |
|---|---|---|---|
| 全国 | 3天 | 未规定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 |
| 北京市 | 10天 (国家规定3天+北京规定7天) | 未规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16条:依法办理北京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 天津市 | 10天 | 休息日顺延 ,法定节假日顺延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天。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 上海市 | 10天 (国家规定3天+上海规定7天) | 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依法办理北京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 重庆市 | 15天 | 未规定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 安徽省 | 13天 (不含复婚) (国家规定3天+安徽规定10天) | 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婚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
| 江西省 | 18天 (不含复婚) (国家规定3天+江西规定15天 | 未规定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1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江苏省 | 13天 (国家规定3天+江苏规定10天) 南京15天 | 江苏:未规定 南京:法定节假日顺延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24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13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
| 福建省 | 15天 | 未规定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依法办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 海南省 | 13天 (国家规定3天+海南规定10天) | 未规定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26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 山西省 | 30天 | 未规定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 河北省 | 18天 (国家规定3天+河北规定15天) | 未规定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 河南省 | 21天 (国家规定3天+河南规定18天) 参加婚检的,再+7天,即为25天 | 未规定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天 |
| 贵州省 | 13天 (国家规定3天+贵州规定10天) | 未规定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 云南省 | 18天 国家规定3天+云南规定15天) | 未规定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
| 陕西省 | 3天 (国家规定3天) 结婚登记前参加婚检的+10天 ,即为13天 | 休息日顺延 法定节假日顺延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
| 浙江省 | 13天 | 未规定 |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5] |
| 广东省 | 3天 | 未规定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放三天,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天 | 未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 山东省 | 18天 结婚登记前参加婚检的3天+山东规定15天 | 未规定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十五日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婚假三日”[13] |
| 湖北省 | 3天 延长婚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未规定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31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湖南省 | 3天 | 未规定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 四川省 | 3天 | 未规定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放三天,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 甘肃省 | 30天 | 未规定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18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天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0天 参加婚检的,再+3天,即为13天 | 未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 青海省 | 15天 | 未规定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
| 内蒙古自治区 | 18天 (国家规定3天+内蒙规定15天) | 未规定 |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修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
| 西藏自治区 | 10天 (国家规定3天+西藏晚婚假7天) | 未规定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干部及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 |
| 黑龙江省 | 15天 参加婚检的,再+10天,即为25天 | 未规定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天,假期工资照发 |
| 吉林省 | 15天 | 未规定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42条:依法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 辽宁省 | 10天 国家规定3天+辽宁规定7天) | 未规定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19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截至2025年1月18日,参考资料[17]
军队婚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14年6月30日《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18]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18]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18]
价值意义
婚假不是一个小事,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力,还关乎到他们自身的生活和尊严,更体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3]
参考资料 18
- 【策论】延长婚假,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和家庭幸福 —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22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调整婚假的建议 — 柳州政协
- 3天婚假太短,多省已经延长,湖南正在研究推进婚假相关工作 — 湖南政协新闻网
- 从3天延长到13天,浙江婚假新规来了! — 潮新闻-腾讯网
- 【普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微信公众平台
- 参考 7
- 9地新计生条例出台:山西婚假30天 宁夏广西护理假25天 — 人民网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微信公众号
- 从3天延长到13天 浙江婚假新规来了 — 浙江新闻频道
- 从3天延长到13天,浙江婚假新规来了! — 潮新闻-腾讯网
- 浙江婚假新规今天正式通过 婚假从3天延长到13天 — 财联社-百家号
- 山东婚假延长了,最长18天!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开休 — 新黄河-今日头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再婚职工能否“重复享受”婚假待遇? — 上观
- 婚假有效期是多长? — 民主与法制网
- 全国婚假、产假、育儿假、法定假期新标准,即日起正式执行! — 微信公众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共产党员网
注释
- 截至2024年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