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正文
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各地法规
台湾
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
香港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刑法,第二编 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第95条~第96条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