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

近现代外交官官员

大使

大使是特命全权大使的简称,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0]最早的常驻大使出现在14世纪的欧洲,1559年法国国王和西班牙国王签订《卡托-康布雷齐和约》时,首次出现向国际会议派遣的大使。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规定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1]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0]

大使是特命全权大使的简称,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1]

最早的常驻大使出现在14世纪的欧洲,1559年法国国王和西班牙国王签订《卡托-康布雷齐和约》时,首次出现向国际会议派遣的大使。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规定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2]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1]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复招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中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1]

历史沿革

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将外交代表分为4类,即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常驻公使和代办四个级别。这套制度的公布并没有解决各国地位划分的问题,而且实际上各国外交官的地位分级还是依据各国的地位,互派大使仅在主要大国之间实行,大国跟其他小国仅互派公使。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2]

芬兰瑞典直至1950年代才将驻外外交使团团长的级别由公使提升为大使,现在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瑞士也从1956年起逐渐把同建交国互派的公使级代表升为大使级,把公使馆升格为大使馆。同中国维持代办级关系近20年之久的英国荷兰也在1972年把外交关系升格为大使级。中荷关系曾因荷兰为台湾制造潜水艇,于1981年一度降格为代办级,但随后因荷兰改变错误立场又恢复为大使级。中美两国在1972年至1979年间互设联络处,这是两国在正式建交以前协议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特殊安排,不是正式的外交代表机关。[2][1]

200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外交官从高至低分为以下7个衔级: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3][4]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1] 

大使地位

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1]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1]

特命全权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1]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1]

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的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1]

主要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3][4]

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5]

大使的任命和到任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高专等使节)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复招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抵达该国首都时,一般由礼宾司负责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员迎接。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1]

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中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新任大使到任后要向驻在国政府官员进行礼节性拜会。对当地的外交团则应以正式照会发出就任通知书。对外交团礼节性拜会一般先从拜会外交团团长开始。新任大使可举行到任招待会,邀请驻在国有关官员和各国使节。有些驻在国官方亦为新任使节举行招待会或宴会,邀请新任使节夫妇和外交官出席。[1]

大使职务的终止和离任

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正常情况下的离任,使节通常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驻在地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及驻当地有来往的各国外交使节。在照会里应告以临时代办的姓名;向驻在国元首、政府首脑、有关官员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节提出辞行拜会;举行离任招待会等。[1]

驻在国政府按其习惯做法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包括领导人会见、组织饯行宴会以及授勋等。有的外交团团长会出面举行招待会为即将离任的大使饯行。使节离任回国时,驻在国外交部一般派代表赴机场(车站)送行。各国使节酌情为其送行。[1]

参考资料 5

  1. 外交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http://61.175.198.136:8083/rwt/132/https/MJYX843PMS4YR4LWF3SX85B/bookDetail.jsp?dxNumber=000002550152&d=2DF872C53B93FEDD510AF1C2446DC1B3&fenlei=040901&sw=%E5%A4%96%E4%BA%A4%E5%AD%A6%E6%A6%82%E8%AE%BA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晋州普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 外交部
  5. 外交特权与豁免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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