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以和约》(英文名:The Egyptian-Israeli Peace Treaty)是埃及与以色列为结束两国长期战争状态而缔结的和平条约。[1]于1979年3月26日由时任埃及总统萨达特和时任以色列总理贝京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同年4月25日正式生效。时任美国总统卡特作为连署人也在和约上签了字。[2][3]
《埃以和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埃及与以色列结束战争状态;以色列承诺在三年内分两个阶段将其武装力量及文职人员撤出西奈半岛,埃及恢复对该半岛的全部主权;埃及与以色列建立正常的外交、经济和文化关系;在埃以边境部署有限的军事力量,并派驻联合国部队和观察员以监督执行;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被确定为国际水道,以色列船只享有自由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权利;埃及与以色列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地向对方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2]
《埃以和约》签订后,1980年1月27日,埃以两国正式开放边界。同年2月26日,埃以双方大使分别向驻在国元首递交了国书,标志着两国关系正常化。这是30年来阿拉伯国家同以色列首次缔结和约,埃以长期敌对的格局开始改变。双方历时30年的敌对和战争状态至此结束。[4][3]
签订背景
埃以美戴维营会谈是埃及、以色列和美国为解决中东问题而举行的会议。长期以来,埃及等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处于敌对状态。为打破这种局面,时任埃及总统萨达特于1977年访问了以色列,两国开始了直接谈判,但未能取得成果。于是,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倡议举行埃以美三国会谈。[5][3]
会谈于1978年9月6日至17日在华盛顿附近的总统休养地戴维营举行,三国领导人萨达特、贝京、卡特参加了会议。会谈结束时,埃以双方达成了《关于实现中东和平的纲要》和《关于签订一项埃及同以色列之间的和平条约的纲要》两项协议。第一项协议规定,以安理会第242号决议为解决阿以冲突的基础,尊重中东地区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埃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应当参加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各方会谈,并分三个阶段对有关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问题进行谈判。[5][3]
第二项协议规定,西奈归还埃及,埃及在纲要签字后的3个月内进行谈判并缔结和约,以色列军队分阶段撤出西奈,埃及与以色列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以色列的船只在苏伊士运河、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自由航行。会后,三国外长在华盛顿就缔结埃以和约进行了谈判。但由于以色列坚持其对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扩张主义立场,同时埃及鉴于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一致拒绝戴维营协议,也坚持要将埃以和约和实现西岸及加沙自治的进程联系起来,谈判一度中断。[5][3]
和约签署
1979年3月,卡特对中东进行了穿梭外交。他在中东地区举行了一系列马拉松式的会议,迫使以色列改变态度,从而解决了埃以谈判中的所有问题。同年3月26日,时任埃及总统萨达特与时任以色列总理贝京在华盛顿白宫签署了《埃及-以色列和平条约》,卡特也作为连署人在和约上签了字。[5][3][2]

主要内容
| 序言 |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和第338号决议,在中东建立公正、全面和持久的和平,希望结束埃以之间的战争状态,并确保该地区各国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同时,邀请中东争端中的其他阿拉伯各方与以色列共同讨论,以寻求在中东建立全面和平的解决方案 |
| 第一条 | 条约在批准书互换后,即终止双方之间的战争状态并建立和平。以色列按照附件一的规定,从埃及与委任统治下的巴勒斯坦之间的国际边界线后的西奈半岛撤出所有武装部队和平民,埃及恢复对西奈半岛的全部主权。完成临时撤军后,双方根据第三条第(3)款建立正常和友好的关系 |
| 第二条 | 埃及和以色列双方承认埃及与前巴勒斯坦委任统治地之间的公认国际边界为永久边界,加沙地带的地位问题不受此影响。双方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领水和领空 |
| 第三条 | 双方承诺在彼此关系中适用《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及和平时期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具体而言:双方承认并尊重彼此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双方承认并尊重彼此在安全且得到认可的边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双方不直接或间接地对彼此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争端。 各方进一步承诺,确保其领土内不发生针对另一方的民众、公民或财产的交战行为、敌对行为或暴力行为,也不会允许受其控制的任何部队或驻扎在其领土上的其他部队实施此类行为或进行此类威胁。此外,各方还承诺不在任何地方组织、煽动、怂恿、协助或参与针对另一方的交战行为、敌对行为、颠覆活动或暴力行为,并确保将实施此类行为的人绳之以法。 双方同意,彼此间建立的正常关系包括完全承认对方,建立外交、经济和文化关系,终止经济抵制,消除对人员和货物自由流动的歧视性障碍,并保障双方公民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双方承诺在执行该条约其他条款的同时,按照所附议定书的规定,推进这一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
| 第四条 | 为了在对等基础上为双方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双方商定并建立一系列安全安排。这些安排包括在埃及和以色列领土上设立有限军事力量区,以及派驻联合国部队和观察员。此外,双方还可能商定其他安全安排。 双方同意在附件一所描述的地区派驻联合国人员,并一致同意不要求撤回这些人员。除非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且五个常任理事国均投赞成票,否则这些联合国人员不得撤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同时,双方按照附件一的规定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以促进该条约的实施和监督。该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安全安排,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经双方共同商定进行审查和修订 |
| 第五条 | 根据 1888 年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君士坦丁堡公约》,以色列国民、船只和货物,以及运往或来自以色列的人员、船只和货物,在使用运河及其经由苏伊士湾和地中海的航道时,应享有非歧视性待遇。 双方一致认为,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是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国际水道,各国在这些水道享有不受阻碍且不得中止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双方相互尊重彼此通过蒂朗海峡和亚喀巴湾进入对方国家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
| 第六条 | 该条约不影响,且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削弱或损害双方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双方承诺真诚地履行该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这一承诺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一方的行为或不行为,且独立于该条约以外的任何法律文书。 双方进一步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彼此关系中适用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包括向联合国秘书长及此类公约的其他保存人提交必要的通知。 双方还承诺,不承担任何与该条约相冲突的义务。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的前提下,若双方在该条约项下的义务与他们的其他任何义务发生冲突,则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应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履行 |
| 第七条 | 因该条约的适用或解释而产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谈判寻求解决。如任何此类争端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则应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或提交仲裁裁决 |
| 第八条 | 双方同意设立一个索赔委员会,负责相互解决所有财务索赔问题 |
| 第九条 | 该条约应在双方互换批准书后正式生效。 该条约取代1975年9月签署的《埃及和以色列协定》。 该条约所附的所有议定书、附件和地图,均构成该条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该条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以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公布 |
| 参考来源:[1] | |
条约生效与后续发展
1979年4月25日,埃以双方交换和约批准书,和约开始生效。[3]然而,和平条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两国关系立即走向顺畅。1979年和平条约签署后,埃以两国并没有立即走向正常的国家交往,而是处于一种脆弱、微妙、不冷不热的状态。从1980年2月埃以互派大使至2005年3月埃及复派驻以大使的25年间,埃以两国几次断交。不过,双方都没有放弃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方式,两国再也没有滑入战争的边缘。[6]
拉法口岸在1979年埃以签署和约后建立,成为加沙与外界唯一不经过以色列的陆路通道。2005年,以色列将这一地区的控制权交给了埃及。2006年,以色列士兵沙利特被劫持到加沙后,以色列军队封锁了加沙地带。2007年,“哈马斯”控制加沙地带,以色列随之加大了封锁力度,而埃及政府也表示支持并关闭了拉法口岸,仅允许人道主义援助物资通过。[7][注1]
2011年2月,穆巴拉克政权被推翻,埃及过渡政府上台。此后,埃及政府对以色列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除重新开放加沙的拉法口岸外,埃及政府还32年来首次同意伊朗军舰通过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同时,因“阿拉伯之春”而“觉醒”的埃及民众[注2]纷纷要求埃及与以色列和美国拉开距离。埃及有56%的民众要求取消与以色列签署的和平条约。[7]
积极影响
《埃以和约》签订后,以色列于1979年5月25日撤出了西奈首府阿里什。1980年1月25日,以色列军队完成了从西奈半岛三分之二土地上的撤离,撤至阿里什至穆罕默德角以东一线。同年1月27日,埃以两国正式开放边界。2月26日,双方大使分别向驻在国元首递交国书,标志着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这是30年来阿拉伯国家首次与以色列缔结和约,标志着埃以长期敌对的格局开始改变。至此,双方历时30年的敌对和战争状态结束。根据条约规定,埃及最终在1982年4月25日完全收回了西奈半岛,降低了埃以之间再次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可能性。1989年3月15日,以色列将占领埃及的最后一块土地塔巴归还埃及。[4][3][9]
争议与代价
《埃以和约》基本上是单独解决埃以双方的问题,未能全面解决中东问题,如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被排除在谈判之外、未提到收复耶路撒冷和戈兰高地等。因此,离全面解决中东问题还很远。和约的签订虽然排除了苏联的插手,使美埃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也遭到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反对。苏联乘机在阿拉伯国家间进行挑拨离间,孤立埃及。[10]
众多阿拉伯国家认为《埃以和约》是“单独媾和”,是对巴勒斯坦人的背叛。和约签署第二天,阿拉伯联盟在巴格达举行会议,通过了对埃及实行政治和经济制裁的决议。除苏丹、阿曼和索马里外,所有阿盟成员国全部与埃及断交,并中止了埃及在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资格,将阿盟总部迁出埃及首都开罗。1981年,签署了和平条约的时任埃及总统萨达特在开罗的一场阅兵式上遭伊斯兰主义者暗杀。直到1989年,埃及的阿盟成员资格和与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外交关系才得以恢复。[4][11]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 12
- The Egyptian-Israeli Peace Treaty, March 26,1978 — palestine-studies
- 参考 2
- 参考 3
- 72年仅3个国家:以色列如何与阿拉伯国家实现关系正常化 — 澎湃新闻
- 参考 5
- 参考 6
- 以色列:拉法口岸不能成为武器通道,这是底线 — 中国青年报
- 阿拉伯起义丨威权政治,经济自由化,与2011起义的根源 — 澎湃新闻
- 以色列撤出塔巴埃及恢复领土完整 — 中国知网
- 参考 10
- 中东睿评中国对巴勒斯坦政策:一以贯之的支持和顺应时势(上) — 齐鲁晚报网
- 以高官声称埃及在边境大规模增兵至“超额水平” — 抖音短视频
注释
- 截至2011年
- 在2011年爆发的“阿拉伯之春”民主化运动浪潮中,埃及民众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