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

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Rural Land Transfer),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简称,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农户保留使用权,转让经营权。[0]土地流转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使土地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合理的流动,[5]实现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6]国际上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是土地信托模式,土地信托组织直接购买土地所有权,来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和保护权。中国土地流转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禁止流转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时期,土地流转是不允许的。[7]第二是限制流转阶段,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7]从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8]为开始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7]。第三是开放发展阶段,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依法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8][9]该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脱离了身份因素的禁锢,流转更活跃,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得到较好的实现。[8][10][11]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12]其流转方式主要分为互换、出租、转包、入股,[7]并且,土地流转有区域差异化、市场化、多元化和规范化等特点。[13]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获得更多收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但同时还存在不利于保证粮食安全,适应面窄和受益面小等弊端。[3][2][14][15]

土地流转(Rural Land Transfer),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注1]流转的简称,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农户保留使用权,转让经营权。[1]土地流转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使土地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合理的流动,[6]实现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7]

国际上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是土地信托模式,土地信托组织直接购买土地所有权,来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和保护权。中国土地流转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禁止流转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时期,土地流转是不允许的。[8]第二是限制流转阶段,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8]从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9]为开始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8]。第三是开放发展阶段,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依法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9][10]该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脱离了身份因素的禁,流转更活跃,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得到较好的实现。[9][11][12]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13]其流转方式主要分为互换、出租、转包、入股,[8]并且,土地流转有区域差异化、市场化、多元化和规范化等特点。[14]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获得更多收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但同时还存在不利于保证粮食安全,适应面窄和受益面小等弊端。[4][3][15][16]

土地流转对农村土地而言有降低了土地的闲置浪费,[7]促进了产业调整[17]扩大了农业规模[17]等影响;对于农民实现了增收的目的,[17]带动了农民、农企、农村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农业农村全面健康发展。[18]截至2020年底,全中国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超过土地确权[注2]承包地的三成,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20]

新农村建设背景

中国已进入发展农业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新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改造劳动生产率极低的传统农业。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农业机械化建立在土地规模利用的基础上,而农村土地的规模流转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前提。[14]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背景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必然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正在加速融入市场。[14]

政策背景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14]

2012年中央农村二次会议强调,“要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14]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4]

禁止流转阶段(1949年—1987年)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内容首次出现是在1950年《土地改革法》中,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土地流转”这个概念,但也表明建国初期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是开放的。随着互助合作的规模快速发展,高级合作社基础上的人民公社制出现,结束了新中国早期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允许状态。[11]改革开放后,中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百姓温饱问题,在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时期的发展目标就是激活生产力来发展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也就没有土地流转的需求,所以这一阶段对农村土地流转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1982年的《宪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以及1986年的《土地承包法》都禁止任何方式的土地流转。[9][11][12]

限制流转阶段(1988年—2001年)

改革开放激发了农村生产活力,发展了农村经济,同时也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民开始向城镇转移,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被闲置,并且原有的家庭经营农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农村土地被重新配置已成必然。198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从立法上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允许农民依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承包权。1993年《农业法》允许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未取消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阶段下,市场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以中国逐步放开了土地流转。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各方面尚不成熟,所以在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方面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9][11]

开放发展阶段(2002年—2023年)

“两权分离”[注3]的发展阶段。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农民生活需求,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向二、三产业。为了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发展农村经济,中国开始进一步放开土地流转,并探索“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民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同年《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规范。2007年《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流转。[9]“三权分置[注4]”的发展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被抵押等问题的出现,给流转造成了诸多障碍,改革势在必行。中国颁布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提出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并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抵押融资。这一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权脱离了身份因素的禁锢,流转更活跃,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得到较好的实现。[9][22][11][12]

定义

土地流转(Rural Land Transfer),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注1]流转的简称,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农户保留使用权,转让经营权。[1][8]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或农民之间的流动和转让。[8]在官方文件及学界研究中提及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从效率低的一方流转至效率高的一方,这个转移过程中交易对象具有开放性。[2]土地的转入方虽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所带来的经营性收益,但对土地没有任何相应的处置权利。[23]

中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可以细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即“三权”。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2]

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国农民自发探索的一个特有经济现象,是农民基于家庭经济活动安排的一种产物。[2]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24]对于实现农村生产要素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25]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

区域差异化

不同地区之间,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存在差异,呈东高西低的特点。[14][26]如,东部的浙江宁波江苏苏州的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分别达到27%和23%,而中部地区的比例为7%~8%左右;西部地区土地流转比例更低,约在4%~5%左右。[14]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在地区之间呈现较大差异。[14][26]如,东部地区的宁波和苏州,反租倒包是主要形式,宁波以此形式流转的土地占49%,而苏州高达86%;北京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比例占82%;西部地区的四川遂宁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比例为31.1%。[14]

市场化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流转合约、价格机制等有关方面的市场机制,把分散经营农户的土地转给了以市场化、企业化为主要运作方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工商企业。不仅是实现土地流转“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农业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重要体现。[14]

多元化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出租、互换、转让、委托第三方经营、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部分农村地区还实行了土地季节性流转、土地信托等土地转让方式。[14][26]

规范化

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进行合同签订、项目的协调与宣传等工作,最后完成土地的转出过程。每个农村中的村委会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土地流入的对象单位进行选定,然后统一协调散户与该单位的合同签订,对流转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争议、流转的价格、流转期限等事项都会进行协调处理。[14]

原则

土地流转的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性质不得改变;过渡期[注5]不得超过合同期的最后期限;承租人必须具备农业管理能力。[28]

目的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使土地生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合理的流动,[6]实现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7]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其主要目的在于盘活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撂荒耕地,有利于提高农村耕地的实际经营效益。[29]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

流转主体

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土地流转主体只能是农民,普通的农民。即流转市场的转包方、出租方、互换方、出让方、合作方只能是农民,将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排除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之外。[13][30]虽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承包权、经营权属于农民,农民有权依法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31]农民主体性对于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32]

在实际中,土地流转主体出现多元化甚至多重性的乱象,农民、农民小组、村委会、地方政府都有可能成为流转主体,或叠加流转主体,导致农民土地往往“被流转”。[31]土地流转目标的实现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密切相关的,重塑农民主体性,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土地流转目标才能顺利实现。[33]

国际土地信托模式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直接自由的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很少使用“土地流转”这个概念,更多的是“土地交易”。土地信托模式是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土地信托组织直接购买土地所有权,以此获得土地的开发权,进而获得土地的保护权。[8]

农村土地互换

互换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经济组织的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8]是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第一步。[34][35]该模式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流转,没有失去连片土地的风险,且能弥补土地划分时留下的弊端。[8][34]但只能在同一经济组织内流转,参与或退出都要经双方同意。互换一般为了使用方便将土地连片,因此,土地的面积、距离、地利等都会给流转带来困难。[8][35]

农村土地出租

指以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双方协定出租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34][36]可以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该模式下,土地的承包权没有转让,原承包方仍需要履行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出现了反租倒包,即村集体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承包方的土地,然后再将土地租给其他人或者企业组织。好处在于农民不用承担市场风险,租金稳定且土地更容易流转,是农民比较喜欢的土地流转方式。[8]

农村土地转让或转包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经承包方申请和转出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8][35]土地转让是所有土地流转模式中唯一改变了承包关系的方式,流转范围较小。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合同转包时的约定对转包方负责。[8]

农村土地入股或股份制

入股模式别名是股田制,指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农民根据土地承包权拥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红。[34][35]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资本化,农民升级成为股东,享受分红。[8]土地入股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34]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时间政策名称具体内容影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流转是不允许的
1984年《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为开始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
2002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指出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依法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
第四十条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五十五条指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方;
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土地流转;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
2007年《物权法》第128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标志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正式步入轨道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承认了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土地流转开始在中国广泛开展,创新发展出多种流转模式
2014年《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7年10月31日《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土地权益

金寨县

金寨县是中国著名的革命摇篮,地处皖西大别山腹地,在安徽省内面积最大、山库区人口最多。全县总面积3814,下辖23个乡镇、1个开发区,总人口68万。[38][39]

2015年5月,为了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了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内设农村资产评估中心、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村资产收储中心三个分中心,是首家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高质建设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40]

截至2023年金寨县为了匹配“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这个高标准现代化交易平台,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成立“金寨县中心创富发展有限公司”,各个村镇的农户先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家庭承包的土地流转给该公司,再由该公司统一运作,二次流转给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这种土地流转程序和管理是金寨县的首创和特色做法。[41]

另外,金寨县也十分重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经营权证的办理。金寨县要求所有集中交易项目必须统一办理农村产权流转经营权证,明确流转项目的类别、面积、年限、价格等详细信息,并定期分类归档。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金乡镇管理专户,用于各乡镇集中存储、兑付流转费用和交易保证金管理,明确交易保证金和流转交易年租金必须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金乡镇管理专户,以方便监督管理。[41]

2016-2020年金寨县前三年土地流转规模基本稳定在2666.66,2019年锐减到1733.33,2020年继续减少至1333.33,这种流转规模的锐减归因于政府行政手段的推动,后两年回归市场主体之后反映了流转规模的真实状态。从2016-2020年土地流转用途看,经济作物、油茶、果蔬、粮食种植、茶叶产业及中药材是金寨县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向。[41][39]

金寨县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一是人为行政干预;二是土地流转的合同要式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方式单一。[42][39]

安徽省金寨县依托“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规模,拓宽了闲置土地的经营范围,延长了闲置土地经营的产业链条。同时,既增加了农户的收入,有效控制了农业经营风险,也盘活了农村闲置抛荒土地。[42]

金寨镇
金寨镇

庄浪县

庄浪县所辖18个乡(镇),293个行政村,1521个自然村,农业人口34.68万,农业户口数7.2万户;外出农户26435户、132175人,占农户和农业人口的36.7%、38.1%;总土地面积1553.6,耕地面积61333.33,其中果园面积4006万,蔬菜0.45万。[43][44]

截至2023的前几年,由于脱贫攻坚的实施,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同时,农村土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撂荒情况。于是,庄浪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鼓励农户采用“自愿、有偿、依法”的方式进行耕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该县土地流转主要以代耕代种、以租代转的方式为主;土地流转方式为:代耕代种、出租、以土地入股、承包、互换等,土地流转对象一般为经济头脑好、懂管理、会经营、文化程度较高的技术人员;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苗木培育、栽植果园、建设蔬菜大棚、马铃薯种植、发展养殖业等;土地流转程序主要有合同、协议。截至2023年,全县农村耕地流转面积为1.39万,占全县农耕土地面积的22.8%,其中具有土地流转合同的面积为0.86万,口头协议流转的土地面积为360。[43][45]

按照庄浪农业产业发展模式,即“国有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进度,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产业化、规模化。在农村土地进行承包流转的同时,强化了农业技术的培训、指导力度,推广了农业机械化,让先进的农业技术大量应用在各类农产品当中,实实在在地提高了土地的经济效益。由于农业生产相对比较分散,集中配套水、电农业生产要素有一定的难度。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后,随着大量的农业产业园的出现,让农业产业集中布局,规模化经营,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创造了条件,解决了农业生产迫切需要的问题。[46]庄浪县土地流转工作还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和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多等问题。[42][46][47][48]

庄浪县
庄浪县

好处

视频暂不可用
徐家村426亩土地流转集体经营纯收益50万元

有利于各类资本要素进入农村,弥补发展现代农业资金短缺问题。土地流转为有心投资农业农村的企业和商人提供了机会,在政策允许和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大规模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流转后“小农民”和“大公司”的利益关系,推动了农业生产从小农经济到现代化大生产的跨越,走出了一条农村深化改革的探索之路。[4]有利于农民获取更多的收益。农民的土地可以转变为资本并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改变了过去先国有再市场的方式,使得离开农村务工或经商的农民可以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留在农村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获得土地租金和分红。[4][3]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截至2011年的中国土地经营管理制度,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但保证的是生存需要,并不利于发展需要,导致出现大量“空壳经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后,相当一部分利益分为集体所有,这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4]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土地流转问题解决后,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劳动力,城市化进程必然加快,在短时间内可以确保经济高速发展。[4]有利于扩大农用土地耕作面积,确保粮食安全。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是一种潜在的可待开发的农用土地,可以缓解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新增土地如果用来种粮,将会增加粮食总量,从而保证粮食安全。[4][3]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土地流转将分散、权属不一的土地集中经营,形成农业的适度经营模式,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农业增效,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3]

弊端

适应面窄,受益面小。土地流转在一段时间内只适合城市周边农村,土地连片平整地区以及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发达地区,除了这些地区的土地和宅基地有较大的资产价值外,其他偏远地区例如山区,其土地面积小且地势起伏大,价值有限。所以,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大多数地区的农民不能企求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资产收益。[15][3]农业生产企业化经营影响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农业生产产业化经营,实质是企业化经营,即公司化运作,这种模式下生产成本会上升。一旦由资本控制了农业土地和生产,将形成一定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影响来左右农产品价格和供应,这将会影响和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新的城乡矛盾。[15]不利于保证粮食安全。随着土地流转模式的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将受企业化经营模式控制,[15]转出方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减少种植小麦,水稻等收益较低的粮食作物,转向水产养殖、水果、蔬菜等附加值较高的作物,甚至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粮食生产会大幅萎缩,加剧粮食安全风险。[15][16]“三农”病灶未除又添“城市病”。由于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等条件和规模有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将会给城市带来压力,城市居民生活空间进一步缩小,从而产生“城市病”。[15]

流转短期化

一方面,承包者为了获得最佳土地效益,会过度利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质量下降,一定程度上结束了生产性承包投资。若同时存在规模小、期限短的情况,承包者便不会进行较多的生产性投资,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17]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模式通常为“一对多”形态,即转入方与诸多农民签订合,农民可能因失业、土地流转价格差异等因素选择违约,转入方不得不面临投资损失风险。[16]

改变农用土地用途

尽管201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被突破。二是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就是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的总规模。某些地区擅自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49]例如某城区以增加绿化区域和乡镇绿色有机衔接为由,大面积征用农业用地后用来建设农业休闲康养区和度假村,[50]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隐患。

体系不完善

部分农民也面临着能否在合同到期时拿到应有的流转金,这影响着农民的经济状况,导致农民利益和土地性质的保护受到阻碍,加大了流转工作的困难程度。[49][50]

市场不健全

相关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截至2023年中国土地流转仍处在探索阶段,政府尚未建立贯穿交易全流程的管理政策体系,且对土地转入方和基层管理组织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农地流转各环节均面临现实风险。[51]其次,中国土地流转没有形成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机制和流转体系。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纠纷调处等方面功能不健全。缺乏市场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使得土地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49][3][52]

宣传程度较低

农民长期受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对土地有强烈的所属感,[3]不相信土地流转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但其有限的经营能力和自身成本的欠缺,远不能支撑土地可持续创造农业价值,这就造成了土地流转缺乏活力。并且,乡镇领导对土地流转相关知识的不重视和向下宣传的不及时,导致土地流转知识和政策的传播出现断层。宣传力度疲乏和流转意识转变困难是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首要问题,阻碍了流转工作得有序进行。[50][52]

流转不规范

农民一般不具有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维权意识,[16]加之对流转协议中的权责和条例解读不透彻,导致签订的协议与农民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产生冲突,从而引起土地使用问题和纠纷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农民的积极性。盲目要求农民交出土地,甚至口头协商乃至强制流转农业用地,[50][52]不合理赔偿被征用地者,破坏了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民收入机制,损害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权益。并且,随着中国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对农村土地带来了空间上的挤压,土地流转难以实现规范法处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效益仍存疑。[50]

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降低了土地的闲置浪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年轻人离开农村外出务工,土地被闲置,导致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土地流转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提高了土地的综合利用率。[7]

土地流转促进了产业调整,优化了农业结构,通过对土地实行集中化、统一化生产和管理,提高了生产效益,吸引外部投资。实现了土地种植的规模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也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7][52]

土地流转改善了农村的土地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土地发挥最佳效能,维护和促进了农村的和谐。[17]

土地流转扩大了农业规模,土地流转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力的保障了农民的一系列权益,促进了土地规模集约化,提高了农业规模收益,实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17][52]

土地流转有市场化、规范化和多元化的特点,助力了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有效促进了现代农业健康发展。[17]

土地流转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手段。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流转政策为发展方向,建设产业园、农家乐等与城镇消费市场相结合,不定期开展活动,拓宽了农村产业发展道路,缩小了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7]

农民

土地流转实现了农民增收的目的,外出务工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租金与外出务工双收入。[17][52]

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民的主导产业由农业生产向非农业生产的转变。当农民的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或等于现实成本与相关机会成本之和时,农民才会向其他产业转移。在土地流转后,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向城市转移,转化为其他产业的劳动人口,从而减少了第二、三产业发展的阻力。[7]

土地流转提升了农民的劳动力资本。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加入企业生产过程,一方面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劳动力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将本地的人口优势转变成了人力资源优势。让未离开农村的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选择,为实现城镇化提供了支持。[7]

参考资料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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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意义 — 启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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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农民土地权益做加法 — 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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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5]
  2.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19]
  3. 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21]
  4. 是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并行规定,即: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拥有;农民家庭是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而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权中分离而出,是对于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独立确认。[22]
  5. 指协议签署之日至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之日的期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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