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乡镇

国家级生态乡镇

新标准调整完善了指标,执行指标更为严格。(见下表)新标准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必须达到本省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两年以上。指标名称             原指标 新指标

指标

新标准调整完善了指标,执行指标更为严格。(见下表)新标准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必须达到本省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名称             原指标 新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新增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

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60 新增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95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0 ≥8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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