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明

吴志明

吴志明,男,江西南昌人。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12年12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0]

吴志明,男,江西南昌人。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12年12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受贿

2011年8月22日江西省纪委通报,中共江西省纪委日前对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党组成员吴志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吴志明
吴志明

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吴志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志明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按程序开除其公职、罢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受贿案2012年12月19日进行一审宣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志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吴志明利用其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5774.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挽回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吴志明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1

  1.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4千余万一审判死缓 —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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