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选举[1][2][3]是在选举过程中,当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剩余名额的一种补选方式。这种选举通常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且遵循法定的差额选举原则。
法律规定
在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那么对于不足的名额将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被选为代表,但其得票数不得少于总选票的三分之一。此外,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在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时,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则不足的名额应通过另行选举来填补。在另行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按照第一次投票时候选人的得票顺序来确定候选人名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并确定候选人。具体而言,这些另行选举的安排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即可以选择在本次大会期间或下次大会上进行。特别地,对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以及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
选举流程
参考资料 3
- 【人大知识微课堂】第五十八期:另行选举 — 微信公众平台
- 百度教育
- 换届知识问答:什么是另行选举? — 中国衡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