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者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将其国籍授予同一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
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国籍法(草案)》、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国籍法》和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修订的《国籍法》均采用“父系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亲是中国国籍,无论出身何处,都具有中国国籍。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外交的发展,要求中国在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做出调整。[3]1955年4月22日,中国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3]
中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坚持当事人自愿选择原则,要求保留中国国籍者不得再具有所在国国籍,解决国籍冲突需通过外交谈判协商。[4]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因历史原因对双重国籍持有宽容态度,但未放弃中国国籍者入境时仍被视作中国公民。[5]2003年8月,菲律宾实施双重国籍法,使350万原已经失去国籍的海外菲律宾人重新获得菲律宾籍。[6]2011年,韩国《国籍法修订案》生效,规定艺人可以有双国籍。[7]2014年,俄罗斯下议院批准法案,要求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需申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究。该法案有豁免条款,即拥有双重国籍但生活在国外的俄罗斯人以及克里米亚居民享受豁免。[8]
生来取得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9]
传来取得
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9]
国籍丧失
国籍丧失(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10][11][9]
国籍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各国国内法对此所要求的条件通常是在该国有居所,有些还要求放弃外国国籍。因同外国男子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女子,其国籍的恢复一般以同外国人的婚姻已告解除为条件。关于恢复国籍的程序,有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有的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只需向主管机关声明即可,有的不问当事人的意愿一经人境定居即恢复该国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恢复国籍的规定,丧失该国国籍而意欲恢复该国国籍者,需按一般入籍程序申请入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9][11]
国籍冲突
1.国籍冲突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9]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9]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9]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9]
2.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没有任何国籍,有三种情况:第一,生来便无国籍;第二,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领土变更而变得无国籍:第三,国籍无法查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如下:以当事人住所地国为其国籍国;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或住所无法确定,则以其居所地国为其国籍国。如果连居所地都无法确定,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第181条仅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作出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12][9]
亚洲
韩国(有条件承认)、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注:22岁前选择)、新加坡,乌兹别克。[13]
欧洲
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有限期承认)、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含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默许)、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默认)共28个国家。 [13]
这些欧洲国家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13]
北美洲
格陵兰岛(丹麦)、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伯利兹、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马提尼克、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圭亚那)、法属圭亚那。[13]
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13]
中国政策
长期以来,中国奉行的是“血统主义”国籍原则。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国籍法(草案)》、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国籍法》和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修订的《国籍法》均采用“父系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亲是中国国籍,无论出身何处,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东南亚部分国家,如荷兰殖民统治下的荷属东印度实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国籍的取得以出生者的出生地所属国为准,这样就导致不少在东南亚国家的华侨实际上同时拥有中国和住在国的双重国籍。但是,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外交的发展,要求中国在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做出调整。一方面,国际反华势力利用华侨国籍问题不断进行挑拨离间,造成有关国家对中国和华侨华人的疑虑,怀疑华侨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五纵队”,使得海外华侨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朝鲜战争结束后,中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客观上要求发展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推动和平共处统一战线,改善和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3]
1953年底到1954年初,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再三向中国外交部和周恩来总理建议签订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协定。自此,中国于1954年以来与印度尼西亚开展谈判商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后访问雅加达接见印度尼西亚各地华侨社团代表时说:“诸位要知道,世界上有人对新中国侨民存在戒心,怀疑他们会不会在当地搞颠覆活动……印(尼)、中两国订立了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就容易消除掉这些怀疑。因为从条约上就可以证明我们没有这回事。"1955年4月22日,中国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中印双方于1960年1月20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该条约正式生效。[3]
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侨委主任何香凝说:“我们主张让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国籍。我们对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选择国籍的态度是:华侨如果自愿参加侨居国国籍,很好,我们表示谅解,并且赞助并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独立和繁荣富强而努力;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同样好,我们则教育他们遵守侨居国法律,帮助侨居国发展经济建设,主动搞好和当地人民的友好关系;华侨如果愿意回国,也好,我们要引导他们和国内人民一道,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1961年进行选择双重国籍工作时,很多印度尼西亚华侨不愿意选择印度尼西亚国籍。部分原因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很多华侨感觉长期作为海外孤儿的日子结束了,他们终于感受到了祖国的关怀和温馨。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的排华政策让不少印度尼西亚华侨感到悲愤,他们在情感上很难接受印度尼西亚国籍。不过,在1962年1月20日选籍结束后,在152万具有双重国籍的华裔中,108万人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国籍,16万人选择了中国国籍,还有8万人则未按期选择縑豢国籍,另有20万人未达选籍年龄者,将在成年后一年内陆续选籍。这样,印度尼西亚华裔的双重国籍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为他们融入印度尼西亚主流社会创造了条件。少数未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华侨,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中国与缅甸之间也存在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自1954年以来,中缅两国多次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交换意见。根据缅甸方面的数据,在1960年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总数约为15.3万,约占华侨总数25.6万的60%。尽管中缅双方最后未能就华侨双重国籍签署任何条约,但是华侨双重国籍并没有发展成为中缅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问题”。[3]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1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14]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14]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4]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14]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14]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14]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14]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14]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14]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14]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14]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4]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14]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14]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14]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14]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14]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
爱尔兰
根据爱尔兰国籍法,1、根据《2004年爱尔兰国籍和公民身份法案》的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及之后出生且父母为外国公民身份的婴儿不再自动获得爱尔兰的公民身份,须经司法和平等部审核后才具有爱尔兰国籍;2、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其子女出生时为爱公民,无论其子女在国内外出生,有权加入爱国籍;3、对于加入其他国籍的爱公民,如果未依法宣布放弃爱国籍,仍具有爱国籍。虽然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4、非爱籍公民如系爱公民配偶、爱公民合法收养子女、未成年爱公民的监护人或亲属、在爱居留、难民身份等,可申请爱国籍。[15]
奥地利
根据奥法律,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一方为奥地利公民,可获得奥籍;非婚生子女,出生时母亲为奥地利公民,可获得奥籍;如果父亲是奥籍,需在婴儿出生半年内确定父子关系,非婚生子女也可以是奥籍。外国人在奥境内居住满10年,其中定居(Niederlassungsbewilligung)至少5年,最近有三年家庭收入满足最低要求,无违法行为,具有德语B1证书,可申请加入奥籍,其14周岁以下子女也可同时申请入籍;此外,外国人与奥公民结婚,且在奥居住满6年者,也可申请加入奥籍。在加入奥籍后,两年内需办理退出原国籍手续;奥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奥有特殊贡献者,可保留其原国籍。[16]
阿根廷
阿根廷承认双重国籍并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家签有双重国籍协议,即根据阿根廷国籍规定拥有阿根廷国籍的人,若同时依据上述签约国的规定取得对方国籍,可同时拥有双重国籍身份,享有两个国家的公民权。[6]
菲律宾
2003年8月,菲律宾实施双重国籍法,使350万原已经失去国籍的海外菲律宾人重新获得菲律宾籍,并在菲律宾享有投票、就业、投资、竟选公职等国民待遇,只有在海外担任公职或军队服役的人除外。[6]
孟加拉
1998年,孟加拉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孟加拉国国籍法规定,1972年5月25日之前出生在孟加拉国,或其父或祖父在此之前在孟加拉居住的人具有孟加拉国籍,出生在孟加拉国且父亲为孟加拉公民的人具有孟加拉国籍。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可申请加人孟加拉国籍:一是外国人与孟加拉公民结婚,且在孟加拉连是在孟连续居住5年以上者;三是在孟投资50万美元以上者续居住2年以上。[6]
俄罗斯
2014年5月20日,俄罗斯下议院批准法案,要求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需申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究。该法案规定,若俄罗斯人拥有其他国家国籍却未向当局申报,将处以罚金20万卢布(5800美元)或400小时社区服务。该法案有豁免条款,即拥有双重国籍但生活在国外的俄罗斯人以及克里米亚居民享受豁免。[8]
波兰
根据波兰法律,波兰公民不能同时拥有外国国籍。但实际上持双重国籍的波兰人占有相当比例,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17]
波黑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了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18]
德国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19]
荷兰
荷兰的国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而不是以出生地来判定新生儿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荷兰国籍,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荷兰国籍。荷兰采取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即一个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结婚等原因被动获得的,则此人可保留荷兰国籍。[20]
韩国
韩国2011年修订的法律规定艺人可以有双国籍,所以韩国艺人可以是双重国籍。[7]
参考资料 20
- 参考 1
- 我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参考 3
- 中国政府关于华侨华人国籍问题有那些基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港府不认'双重国籍',可选我" — 澎湃新闻
- 参考 6
- 韩国新国籍法明年1月生效 有条件允许双重国籍 — 中国新闻网
- 俄罗斯将严查双重国籍 克里米亚居民可豁免 — 手机环球网
- 参考 9
- 参考 10
- 参考 11
- 参考 12
- 全世界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有几个?为什么偏偏中国不承认? — 新浪微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爱尔兰 — 中国领事服务网
- 奥地利 — 中国领事服务网
- 了解波兰
- 入境居留
- 德国新《国籍法》生效 — 光明网
- 荷属加勒比地区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