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职简介
南赣巡抚,全称“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明朝弘治八年(1495)始设,辖区以赣州府、南安府为主,屡有增减,包括江西、湖广、广东、福建四省交界府县,驻赣州(今江西赣州市),主要在该地区缉盗剿贼,安抚流民,维护地方治安。清初亦设置,于清朝康熙四年(1665)裁革。
明朝
弘治八年(1495)四月,因闽、粤、湘、赣四省交界地区盗匪作乱频繁,任命金泽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西南赣等处,为首任南赣巡抚。辖区为江西赣州府、南安府、建昌府,广东潮州府、惠州府、南雄府,福建汀州府,湖广郴州。以赣州为治所。
弘治十年(1497),划除建昌府,增广东韶州府、福建漳州府。
弘治十二年(1499),南赣巡抚金泽受命通抚江西全省。
弘治十四年(1501),恢复原有辖区。
弘治十六年(1503),罢撤。
正德六年(1511),南赣巡抚复置。
正德十一年(1516),由巡抚改提督军务。
正德十四年(1519),兼抚江西。
正德十六年(1521),恢复原有辖区。
嘉靖八年(1529),增辖江西吉安府之万安、龙泉、泰和、永丰、永宁5县,抚州府之乐安县。
嘉靖三十五年(1556),汀、漳二府同属南赣和福建。
嘉靖四十五年(1566),定巡抚衔,划除漳州府、惠州府和潮州府。
清朝
历史名人
参考资料 1
- 南赣巡抚 — 中华文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