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处罚规定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相关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备注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保育员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学校生活老师、幼儿园保育老师上岗证保安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准入类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治安人员上岗证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