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2][3]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4][5][6]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8][9]
制定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为成文形式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10][11][12]
简介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概念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历史
参考资料 12
- 参考 1
- 参考 2
- 参考 3
- 参考 4
- 参考 5
- 参考 6
- 参考 7
- 参考 8
- 参考 9
- 参考 10
- 参考 11
- 参考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