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明

刘金明,男,汉族,1960年10月生,河北顺平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2020年12月31日,刘金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0]

刘金明,男,汉族,1960年10月生,河北顺平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

2020年12月31日,刘金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

人物履历

1976年12月至1982年1月,在部队服役;

1982年5月至2004年3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集宁市支行、乌盟分行、锡盟分行、乌盟中心支行工作;

2004年3月至2008年5月,历任乌兰察布银监分局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赤峰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包头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历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历任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成员,党委委员;

2019年11月,被银保监会党委免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职务。

违纪被查

2019年11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金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长期接受银行机构高管安排的旅游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入股银行机构谋利。利用职务便利为被监管机构和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金明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刘金明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金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刘金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3]

提起公诉

2020年5月30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内鬼”刘金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

参考资料 4

  1. 内蒙古银保监局“内鬼”刘金明受贿3166万元获刑12年 — 新浪新闻-澎湃新闻
  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3. 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被双开:乐于当“内鬼” — 界面新闻
  4. 赛罕区检察院对刘金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中国新闻网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