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旺,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河南洛阳人,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毕业于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
2009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1]。
人物履历
1964.10--1965.05,洛阳市郊区中沟公社会计。
1965.05--1966.08,洛阳市郊区四清工作队员。
1966.08--1972.01,洛阳市郊区红山公社营业所会计。
1972.01--1975.05,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学生、党支部书记。
1977.08--1983.08,洛阳市郊区组织部秘书、关林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3.08--1985.11,洛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85.11--1989.03,洛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9.03--1998.02,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02--1998.12,河南省轻工总会会长、党委书记。
1998.12--1999.12,漯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9.12--2001.03,漯河市委书记。
2001.03--2006.11,漯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河南省九届人大代表、省七次党代会代表。
依法双开
2008年5月,被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实施双规。
经纪律监察机关查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刘炳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工作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26万元;收受礼金折合人民币21万元;另有56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省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 1
- 河南漯河原市委书记刘炳旺受贿500万 被判17年 — 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