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季青(1910~1972),男,曾用名刘子举、刘万钧。1910年11月出生于山东菏泽刘坊村。
曾任杭州市救济总会主席、杭州市石涑茶场场长、杭州市大观山果园场长等职。[1]
1937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
1937年6月,在八路军山东纵队第三支队七团一营任战士、副营长。
193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42年1月,调任长山县县长、渤海区各救总会、参议会秘书等职。
1942年2月,任清河区垦沾土地整理委员会主任。
1943年4月,刘季青调任垦利县土地局局长。
1944年9月,任垦利县县长兼任垦利县大队大队长。
1945年5月,兼任垦利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
1946年4月,调任山东省河务局秘书处主任。后历任济阳县县长、渤海区第二专署副专员、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院长、杭州市人委秘书长、杭州市救济总会主席、杭州市石涑茶场场长、杭州市大观山果园场长等职。
1972年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