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22年1月,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因为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双开”。[1]
人物履历
1986.08--1997.10 大连钢厂煤气车间技术员、车间主任
1997.10--1999.03 大钢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副部长
1999.03--2000.08 大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00.08--2001.04 大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01.04--2002.10 大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02.10--2002.12 大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2.12--2004.08 辽宁特殊钢集团公司董事
2004.08--2013.12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临时党委)、总经理、董事
2013.12--2015.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级)
2015.10--2015.11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并提名为辽宁省总工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候选人
2015.11--2019.06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正厅级)
2019.06--2020.12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正厅长级)
2020.12--2021.04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厅长级)
第十二届省委委员,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2021.04 免职[2]
违纪被查
依法逮捕
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刘伟(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9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4]
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
依法双开
2022年1月,刘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1]
参考资料 5
- 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被“双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 界面新闻
- 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辽宁省纪委监委网站-新浪新闻
-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刘伟接受审查调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伟决定逮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被提起公诉|界面新闻 · 快讯 — 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