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和协调。2018年11月10日,正式挂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和协调。

2018年11月10日,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

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拟订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草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国有重点林区的相关管理职责。[1]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治沙造林处:拟订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

(四)草原管理处: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止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草原监督处:拟订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

(六)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八)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九)改革发展和科技处: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十)规划财务处: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四)防火处。[1]

职能处室

办公室

治沙造林处

森林资源管理处

草原管理处

草原监督处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

规划财务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森林和草原防火一处

森林和草原防火二处

森林和草原防火三处[1]

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保障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督察保障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种苗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

内蒙古自治区浑善达克规模化林场

林业信息中心

国有林场局

林木种苗站

森防站

林业工作总站

监测规划二院

灾害应急办公室

退耕办

天然林保护管理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

机关事务中心

绿化站

监督专员办事处

监测规划院

大青山管理局

林科院[1]

参考资料 1

  1.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广告位:底部(ad-bottom)—— 请到中台「公共区块」编辑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