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理论[1][2][3]是在对古典契约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契约理论。这一理论在多方面对古典契约理论进行了反叛和超越,为我们思考古典契约法在现代所面临的困境和窘况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关系契约理论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代契约的范围,扩张了契约的根源,扩大了契约的范围。
特征
古典契约理论的特点包括不证自明的和演绎的推理方式,客观化和标准化的特征,静态的本质,暗含“完全市场”范式的假设,以及“理性人”假设的心理学基础。
发展历程
关系契约理论是在批判古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很多方面对后者进行了反叛和超越。这一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继承并沿用了古典契约理论的一些特有工具和术语。因此,理解关系契约理论的前提是要了解古典契约理论。
定义与发展
关系契约理论通常被认为是Ian Macneil在批判古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通过语境化建立起来的。Eisenberg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是古典契约理论的一个镜像,因为它在许多方面与古典契约理论形成了对比。例如,古典契约法是不证自明的和演绎的,而关系契约理论是开放的和归纳的;古典契约法是标准化的,而关系契约理论是个别化的;古典契约法隐含着交易是陌生人间在完全市场上达成的范式,而关系契约理论则认为,交易通常是由有持续关系的人,在往往是双边垄断的市场上发生的;古典契约法是静态的,关系契约理论是动态的;古典契约法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心理学之上,而关系契约理论则不是,它认为人既是完全自私自利的,又是完全的社会性生物,所以人总是在把他的集体的利益置于自我利益之前的同时,将自我利益放在了第一位。
规则与定义
关系契约理论未能成功地构建一个实体的“关系契约法”,其中一个难点是如何定义关系契约。一些学者尝试给出定义,如Vic Goldberg将“不连续契约”定义为“在契约形成前,契约方之间不存在义务的契约”,但这一定义无法区分关系契约和非关系契约。Eisenberg提出,关系契约的定义应该是涉及交换和契约方关系的契约,而不连续契约的定义则是仅仅涉及交换而不涉及关系的契约。他还指出,关系契约的定义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能够反映“关系性”这一术语的一般含义。
影响与局限
关系契约理论对古典契约法的改进主要体现在将传统的静态特征转变为对发展过程的动态关注,以及从经济学和社会学两方面阐明了缔约过程。然而,Eisenberg认为,关系契约理论并未实现创制一部关系契约法的任务,因为几乎所有契约都是关系性的,关系契约不应被视为契约下的一个特殊子类别。
前景展望
关系契约理论的影响超出了法学领域,扩展到了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例如,经济学家Williamson在其“特质交易”的经济学理论中受到了Macneil研究的启发。关系契约理论的未来发展将继续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直至新的、更具解释力的契约理论出现。
创始人简介
参考资料 3
- 郭剑寒:关系契约理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 — 爱思想
- 关系契约理论初探 — 百度文库
- 关系契约理论导论 — 百度学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