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背景
合同条款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了多项具体条款,包括借款总额为二百三十万英镑,年利率为五厘,实际支付时扣除九成,还款期限为四十五年。资金用途涵盖修建奉天(现辽宁省沈阳市)至中后所至新民屯(现辽宁省新民市)的铁路线路以及营口支线,同时可用于偿还天津至重庆、天津至芦沟桥等铁路项目的债务。作为担保,合同约定将北京至山海关铁路的资产及其未来收益作为抵押物。此外,合同还明确指出,铁路工程的总工程师应由英国人担任,并且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将合同规定的铁路转让给其他国家。[3]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是中国清朝末期的一项重要金融协议,于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年)在北京签署。该合同由中国铁路会办胡燏棻代表中方与英国中英公司达成。[0][1]英国政府出于战略考虑,希望减少对芦汉铁路的依赖,并防止俄罗斯和法国在长江流域的介入,因此积极争取获得关内外铁路的贷款权利,以此扩大其在中国北方的影响范围。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了多项具体条款,包括借款总额为二百三十万英镑,年利率为五厘,实际支付时扣除九成,还款期限为四十五年。资金用途涵盖修建奉天(现辽宁省沈阳市)至中后所至新民屯(现辽宁省新民市)的铁路线路以及营口支线,同时可用于偿还天津至重庆、天津至芦沟桥等铁路项目的债务。作为担保,合同约定将北京至山海关铁路的资产及其未来收益作为抵押物。此外,合同还明确指出,铁路工程的总工程师应由英国人担任,并且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将合同规定的铁路转让给其他国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