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犯是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与私犯相对应。它指的是那些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起初,公犯案件由国民会议审理,后来转交至控诉法院处理,允许所有罗马市民提起指控。公犯可分为两类:例外公犯和固定公犯。前者适用特殊诉讼程序,法官拥有量刑自由;而后者则遵循一般刑事诉讼程序,采用固定的法定刑罚,法官无权酌情判刑。[1]
分类
随着特别诉讼法的废除,这两种类型的区分主要体现在法定刑上。因此,一些学者将其简化为法定刑公犯和非法定刑公犯两类。公犯大致可分为四类:对国家的犯罪、对宗教的犯罪、对风化的犯罪以及对个人的严重犯罪。[2]
对国家的犯罪
- 叛逆罪[3]
- 侵吞公款罪
- 违法征收罪
- 意图妨害选举的非法结社罪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度量衡罪
对宗教的犯罪
- 输入异教罪
- 侵占祭物罪
对风化的犯罪
对个人的严重犯罪
参考资料 3
- 公犯 — 知识贝壳
- 刑法学课件:2-刑罚概述.ppt — 淘豆网
- 叛逆罪 — 知识贝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