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由政务院发布的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指1949年12月2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的办法,旨在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0][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施行,[0][1]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2024年11月10日共进行四次修订。[1][5][6][4][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指1949年12月2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的办法,旨在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1][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施行,[1][2]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2024年11月10日共进行四次修订。[2][6][7][5][4]

2024年11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4][3]

发布历程

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同日发布施行。[1][2]

199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次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8]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9]

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0]

2024年11月1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4]

1999年

1999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一次修订,将劳动节放假由1天调整为3天,国庆节放假由2天调整为3天。此外,对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6][2]

2007年

2007年12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次修订,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7]

2013年

2013年12月1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三次修订,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5]

2024年

2024年11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此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4][3]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参考资料 10

  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同日发布) — 国家行政法规库
  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中国政府网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今日头条·中国政府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 中国政府网-中国法院网
  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 —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 中国政府网
  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 国家行政法规库
  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家行政法规库
  10.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家行政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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