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剑波

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何剑波

何剑波,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湖南宁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株洲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0][1]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

何剑波,男,汉族,1962年10月生,湖南宁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株洲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1][2]

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8 中南矿冶学院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炼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8--1984.12 株洲冶炼厂三车间技术员

1984.12--1990.09 株洲冶炼厂一分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车间副主任、调度员

1990.09--1992.08 株洲冶炼厂铅精炼分厂副厂长

1992.08--1995.12 株洲冶炼厂铅精炼分厂厂长、高级工程师

1995.12--1996.04 株洲市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6.04--1997.09 株洲市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长(其间:1997.03--1997.07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1997.09--2000.11 株洲市石峰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2000.11--2001.02 株洲市石峰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2001.02--2002.10 株洲市石峰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2002.10--2006.08 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其间:2003.02--2003.04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6.08--2006.12 株洲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6.12--2011.10 株洲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

2011.10--2012.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株洲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2.01--2016.09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6.09--2016.11 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6.11,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4]

中共湖南省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湖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中共株洲市第十次、十一次、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株洲市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30日,中国共产党湖南省株洲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当选为中国共产党株洲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17年1月8日,株洲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当选为湖南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政务警告

2018年12月,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株洲市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两艘餐饮趸船。两艘餐饮dǔn船自2000年至2017年4月,一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经营餐饮业务。株洲市政府及环保、海事部门未能及时取缔餐饮趸船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株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政务警告处分。[5]

接受调查

2022年10月,三湘风纪网消息,株洲市委原常委、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现株洲市委副厅级干部何剑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6]

依法双开

2023年4月消息,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7]

依法逮捕

2023年5月消息,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何剑波作出逮捕决定。[8]

开庭审理

视频暂不可用
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3年10月2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龚文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剑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剑波在担任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区长、株洲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进、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1万余元,其中未遂600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何剑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何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9]

一审宣判

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

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剑波在担任株洲市石峰区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区长、株洲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进、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1万余元,其中未遂600万元。[3]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3]

案情披露

2026年4月13日,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其中,何剑波受贿案入选了本次指导案例。[10]

最高检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以投资入股获取高额收益的邀约,在无入股资格的情况下,出资入股请托人的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市场风险,按照股份份额获取固定收益,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10]

参考资料 10

  1. 领导简介 — 株洲市人民政府
  2. 王卫安 — 株洲市人民政府
  3. 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 微信公众平台
  4. 新一届株洲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名单 — 株洲新闻网
  5. 中央环保督察:湖南对167名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28人 — 中新网
  6. 湖南株洲市委原常委、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何剑波接受审查调查 — 界面新闻
  7. 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日头条
  8.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闫文泉、杨巨才、费跃忠、陈匡辉、何剑波决定逮捕 — 今日头条-环球网
  9. 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案一审开庭 — 新湖南-今日头条
  10. “出资”180万,赚了280多万,一原常务副市长案情披露 —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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