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士兵

优秀士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

优秀士兵

优秀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基层官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0][1][2][3]《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4][5][6]《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3]

优秀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基层官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1][2][3][4]《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5][6][7]

选拔方式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4]

奖章设计

全军开展“双争”评比最早始于1994年,1996年开始颁发“优秀士兵”证章。[8]

“优秀士兵”奖章
“优秀士兵”奖章

2015年后调整为颁发优秀基层干部、优秀士官、优秀义务兵证章。[8]

2015年颁发的“优秀士兵”证章
2015年颁发的“优秀士兵”证章

相关奖励

颁发军委统一规范的奖状、证章证书,各单位政治工作部组织填写“四有”优秀个人登记表并归档。使用军队喜报专递信封给优秀个人家庭寄发喜报。连续2年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优先晋升使用。入党、从士兵中招收选拔军官和骨干配备的对象,应当从“四有”优秀个人中产生。应当记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全军“四有”优秀个人标兵的应当记二等功一次等等。[4][8]

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士兵做出了相关的奖励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9]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9]

参考资料 9

  1. 参考 1
  2. 参考 2
  3. 参考 3
  4.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全文) — 中国军网
  5. 参考 5
  6. 参考 6
  7. 参考 7
  8. 403 Forbidden — 中国军网
  9. 403 Forbidden — 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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