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保险公司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经中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它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0]。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外国保险公司;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偿付能力标准等条件[0]。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经中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它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1]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外国保险公司;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偿付能力标准等条件[1]

截至2013年,中国境内已有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

介绍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特点

其法律特点包括: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于中外合营各方的投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转让其所持股份的,须经合营各方的同意。第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营各方按各自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享权利、分取利润,同时亦以此为限分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亏损。第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依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四,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一般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实行国有化。而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定程序实行征收时,亦给予相应的补偿。

参考资料 1

  1. http://61.175.198.136:8083/rwt/132/http/P75YPLUKNFYGP4UJNSTXTLUDNG/n/dsrqw/book/base/13377941/8303f276640648c9b9d3707fb3d4d833/10b160061301f17a966a6e49aeb2e027.shtml?dm=-845579977&dxid=000012777660&tp=dsrquanwen&uf=1&userid=759&bt=qw&firstdrs=https%253A%252F%252Fbook.duxiu.com%252FbookDetail.jsp%253FdxNumber%253D000012777660%2526d%253DA4A7E557548E4B2DF30BDEFFFD0BF85D&pagetype=6&sKey=%E4%B8%AD%E5%A4%96%E5%90%88%E8%B5%84%E4%BF%9D%E9%99%A9%E5%85%AC%E5%8F%B8+%E4%B8%AD%E5%9B%BD%E5%90%88%E8%90%A5%E8%80%85&sch=%E4%BF%9D%E9%99%A9%E5%85%AC%E5%8F%B8%E7%9A%84%E7%BB%84%E7%BB%87%E5%BD%A2%E5%BC%8F&searchtype=qw&template=dsrquanwen&zjid=000012777660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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