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1985年成立的4A级行业组织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是由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于1985年9月20日成立,房协住所设在北京,现任会长为冯俊。[0][1]1985年5月1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致函国家经济委员会,提出成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11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1986年1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创办《中国房地信息》杂志。2005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入世界不动产联盟。2010年经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复后,《中国房地信息》杂志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业》。2016年10月12日,“中国.韩城绿色人居论坛暨共建示范城市启动仪式”论坛召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陕西韩城市将就韩城市建设绿色人居示范城市展开合作,双方进行共建。[2][3]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是由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于1985年9月20日成立,房协住所设在北京,现任会长为冯俊。[注1][1][2]

1985年5月1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致函国家经济委员会,提出成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11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1986年1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创办《中国房地信息》杂志。2005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入世界不动产联盟。2010年经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复后,《中国房地信息》杂志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业》。2016年10月12日,“中国.韩城绿色人居论坛暨共建示范城市启动仪式”论坛召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陕西韩城市将就韩城市建设绿色人居示范城市展开合作,双方进行共建。[3][4]

中国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负责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5个工作部门及24个分支机构。中国房协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制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评定年度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城乡人居环境体系构建与成果推广,定期举办全国性的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1]

2014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为4A级社团。[5]2016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被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6]

历史沿革

1985年5月1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致函国家经济委员会,提出成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同年9月20日,在山东烟台召开了成立大会;11月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1986年1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创办《中国房地信息》杂志。1988年4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由最早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变更为建设部主管。1996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房地产开发报》报社迁京,主办单位为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1997年,更名为《中国房地产报》。[3]

2005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入世界不动产联盟。2008年3月,业务主管部门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2010年经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复后,《中国房地信息》杂志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业》。同年,经建设部党组研究决定,主办单位改为中国建设报社。业务范围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的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开展对“广厦奖”的评选活动,并以此为示范,引领行业开发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项目,推进住宅产业化;对加入本会的地方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3]

2014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经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为4A级社团。[5]2015年9月2日,由中国日报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文化地产委员会主办的2015旅游养老产业与医养健康地产高峰论坛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医养健康产业联盟启动仪式在北京合众建国饭店隆重召开。[7]2016年10月12日,“中国.韩城绿色人居论坛暨共建示范城市启动仪式”论坛召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陕西韩城市将就韩城市建设绿色人居示范城市展开合作,双方进行共建。[4]2017年5月18日下午,由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地产中国主办的“中国房地产30年回顾”系列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泰富酒店隆重举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刘志峰受邀参加活动并发表讲话。[8]2024年5月23-24日,高品质住房建设与创新运维服务现场交流会在商丘召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宜明发表讲话,称“中国房地产已经进入深度调整阶段”。[9]

中国.韩城绿色人居论坛暨共建示范城市启动仪式
中国.韩城绿色人居论坛暨共建示范城市启动仪式

架构综述

中国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负责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5个工作部门:综合部、会员服务和地方联络部、合作发展部(“广厦奖”办公室、信用建设办公室)、研究宣传培训部、财务部;24个分支机构: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房地产金融与住房公积金和担保研究分会、房地产产权交易和测量研究分会、产学研用分会、数字科技地产分会、城市开发专业委员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商业文化旅游地产委员会、小城镇开发与乡村振兴委员会、养老地产与大健康委员会、住宅技术委员会、材料与设施委员会、房地产流通与租赁委员会、产业协作专业委员会、内装产业专业委员会、建筑节能保温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城市更新委员会、合作建房委员会、智能建造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工程质量保险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诚信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

领导班子

职位身份姓名简介
协会会长冯俊1982年2月到建设部(原国家城建总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地产业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1999年11月任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2000年6月任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司长;2008年8月任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改革发展司(研究室)司长(主任);2011年1月任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2013年12月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2000年至2004年担任建设部新闻发言人[2]
副会长陈宜明 王兵 王洪辉 朱林军 齐界 许珂 孙英 孙茵 李欣 李俊 李从瑞 杨剑 吴仕岩 吴振山 宋垚 宋广菊 迟峰 张玉良 张亚东 陈锦石 林中 罗玉平 周忻 荆宏 胡端 姜修文 祝九胜 袁旭俊 凌克 唐芬 黄仙枝 戚金兴 龚保民 康庄 梁志诚 蒋思海 韩文东 程光煜 傅林江 甄立涛 阚乃桂 颜建国 潘利群-[10]
名誉会长郁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10]
名誉副会长王涌彬 王毅 石保栋 叶醒 华志忠 刘滘棠 李明 李维东 肖艳旻 吴忠泉 张鹏 陈祖新 苗乐如 胡葆森 莫斌 桂国杰 夏海钧 黄文仔 傅胜龙 臧文宁 魏建国 张其光 胡安东 王惠敏 沈月祥-[10]

业务范围

中国房协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制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评定年度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城乡人居环境体系构建与成果推广,定期举办全国性的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1]

中国房协与各地房协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行检行评、诚信建设活动,每两年评选颁发一次行业最高奖——“广厦奖”,每年开展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测评结果。中国房协为会员提供行业政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中国房地产业》《中国房地产金融》《中国住宅设施》等刊物。中国房协把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作为重要职责。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全方位、多层次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人员。中国房协与房地产产业链企业广泛联系,为会员搭建采购平台,节约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中国房协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开展行业纠纷调解,设有调解中心。[1]

中国房协是世界不动产联盟直属会员,积极组织开展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房地产行业协会和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友好往来,进行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美国、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的房地产行业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行业协会和企业保持经常性的友好往来。[1]

成立宗旨

中国房协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努力实现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为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1]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为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本会的网址:https://www.fangchan.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七)搭建采购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十)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十一)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三)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8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五)个人会员理事,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会员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任期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11]

相关事件

2024年5月23-24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高品质住房建设与创新运维服务现场交流会在河南商丘召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宜明提到,房地产已经进入深度调整阶段,唯一的出路就是卧薪尝胆,奋发图强,盖好房子。中国房协要把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召开这次会议,走进企业,宣传好的企业,宣传好的企业盖的好房子,让参会人员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房地产企业如何健康管理,能够通过活动切实学到东西,看到可供借鉴的经验。[9]

所获荣誉

名称4A级社团
team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time2014
名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time2016

[5][6]

参考资料 11

  1.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介 — 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
  2.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冯俊 — 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
  3. 参考 3
  4.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陕西韩城就绿色人居示范城市开展共建 — 人民网
  5.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完成合并 — 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
  6. 荣誉 — 中房网
  7.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医养健康产业联盟启动仪式 — 中国日报中文网
  8. 承前启后 纪录时代:“中国房地产30年回顾”正式启动 — 人民网
  9. 高品质住房建设与创新运维服务现场交流会在商丘召开 — 财联社
  10. 协会领导 — 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
  11.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 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官网

注释

  1. 截至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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