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亚学会,成立于1978年,是中国全国性的从事南亚研究的学术性团体。宗旨是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人民与南亚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简介
中国南亚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OUTH ASIAN STUDIES)成立于1978年,是中国全国性的从事南亚研究的学术性团体。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从事南亚研究,教学或实际工作的个人或团体,经自愿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中国南亚学会的宗旨是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人民与南亚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术活动
中国南亚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 2005 年 10 月 19 日通过)
(名单均以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会长:季羡林
会长:孙培钧
顾问:( 25 人)
尹协祚 王宏纬 王德华 叶正佳 刘安武 华碧云 陆树林 张敏秋 张德福
周刚 林华轩 林承节 郑瑞祥 姜述贤 赵蔚文 黄心川 黄宝生 屠国维
副 会 长:( 6 人)
孙士海(常务)
文富德邢运明任佳刘曙雄沈丁立
秘 书 长:邱永辉
副秘书长:( 7 人)
王崇理 刘亚军 孙璟涛 张骏 范名兴 赵干城姜景奎
常务理事:( 25 人)
马加力 王邦维 王国强 刘学成 刘建 吕昭义 朱晓军 张力 张戈
杨平学 杜幼康 张贵洪 陈继东 李惠敏 沈蓓莉 郁龙余尚会鹏 罗照辉
赵伯乐 唐仁虎 唐孟生 徐伟 秦俭 嵇绍国 雷加洪
理事:( 34 人)
万伟 王立新 邓兵 王伟 王红生 王安琪 王虹 左连村 刘洪
刘黎 杨文武李仁德陈利君 张旭羿 杜宏 杨翠柏 宋德星 尚劝余
学会章程
中国南亚学会章程
第一章 准则
中国南亚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OUTH ASIAN STUDIES)是全国性的从事南亚研究的学术团体。本会是全国从事南亚政治、经济、国际关系、社会、文化、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在自愿结合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人民与南亚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各项活动中,本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主管机关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地址是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举办有关南亚问题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 2.与国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4.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主办学术刊物南亚研究。
5.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从事南亚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个人或团体,经自愿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或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选举和改选理事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遵守学会章程,交纳会费;
4.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积极参加学会的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原 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学会的日常事务。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和顾问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商后聘请从事南亚活动的知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为有利于开展地区性和专业性学术活动,有条件的地区或专业可以设立分会。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1.会员的会费和捐助。
2.其他有关方面的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办公室实施财务管理,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报告。第十七条本会财务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提表决通过后报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既为终止。学会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监督下清理财务。
第七章附则
本章程已经于1995年9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