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身份的称号和标志,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4]军衔的评定与晋升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为依据。[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1955年首次实行的军衔制参考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体系。1965年后,军衔制一度取消。1988年起,我国开始实行新军衔制。军衔设置不同于苏联的“东方型”或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型”,体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色。[6]军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调动了解放军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军队正规化建设进程。[4]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7]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3]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军士军衔设3等7衔,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和列兵。[8]
历史沿革
自中国人民军队诞生以来,中共中央总是依据不断变化发展的形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其中包括屡次决定实行的军衔制度。[9]
革命战争年代(1927年-1948年)
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打响,宣告中国人民军队诞生以来,中共中央总是依据不断变化发展的形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其中包括屡次决定实行的军衔制度。[9]
1939年5月30日,八路军总司令部发出《建立等级制度的训令》,并部署评定军衔等级的工作。当时拟定的军衔等级,是按国民革命军的等级设置了6等16级。但自1939年12月至1941年3月,国民党与日军针对抗日根据地多次发起进攻,抗日部队人数锐减,人民军队实行军街制度的条件被破坏。1942年4月24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军队中暂不规定等级军衔”的决定。[9]
1946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中央决定“各级干部即须执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这次决定拟就的军衔等级亦是按当时国民革命军的等级,设置6等16级。但不久之后,国民党撕毁“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对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爆发,军衔之事只能暂停。[9]
初代军衔制时期(1955年-1965年)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共设6等19级。[10]5月20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11]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又增加了准尉军衔。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3]
新军衔制时期(1988年到至今)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该条例规定军官军衔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12]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中包括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13]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3]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对军官军衔条例作部分修改:一是取消一级上将军衔。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3]
1995年9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土兵军街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3]
2009年7月,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新的士官制度主要有7个方面的改革。包括调整士官军衔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分别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3]
2022年2月27日,提请审议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草案提出,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军士军衔设3等7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和下士。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和列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8]
军官军衔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7]其中,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14]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15]
现役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首次授予军官军衔时,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7]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时,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15]
士兵军衔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16]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后改称为军士[注1]。[18]士官(即军士[注1])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19]
士兵军衔的授予,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19]士兵军衔授予的批准权限为: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19]2022年,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士官”统一改成“军士”。士兵军衔由原来的4等8衔调整为4等9衔。[16]
现役军官军衔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一般情况下,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7]
预备役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为: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15]
士兵军衔
士兵军衔的晋升为: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19]
现役军官军衔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7]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7]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7]
预备役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15]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15]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15]
士兵军衔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注3]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19]
军官军衔
| 等级 | 级别名称 | 军衔标志组成[21] | 军衔样式图例[21] | 批准授予[7] | 职务等级[7] | 专业技术职务[7] |
|---|---|---|---|---|---|---|
| 将官 | 上将 | 金色枝叶 三颗金星 | ![]()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正大军区职 | / |
| 中将 | 金色枝叶 两颗金星 | ![]() | 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少将 | 金色枝叶 一颗金星 | ![]() | 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校官 | 大校 | 两杠四星 | ![]() | 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上校 | 两杠三星 | ![]() | 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中校 | 两杠两星 | ![]() |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 | 正团职(副旅职)、副团职、正营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少校 | 两杠一星 | ![]() | 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尉官 | 上尉 | 一杠三星 | ![]() | 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 | 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中尉 | 一杠两星 | ![]() |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少尉 | 一杠一星 | ![]() | 排职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等级 | 级别名称[15] | 军衔标志组成[22] | 军衔样式图例[22] | 批准授予[15] | 职务等级[15] | 专业技术职务[15] |
|---|---|---|---|---|---|---|
| 预备役 将官 | 预备役少将 | 银白色五星,银白色标志杠银白色纽扣[22] | ![]()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正师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 预备役 校官 | 预备役大校 | ![]() | 正师职、副师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上校 | / | 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 | 副师职、正团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中校 | ![]() | 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 | 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少校 | / | 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 尉官 | 预备役上尉 | ![]() | 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 | 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中尉 | ![]() |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预备役少尉 | / | 排职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士兵军衔
55式军衔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3]5月20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11]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3]
关于55式军衔,指挥军官、政治军官和海军舰艇技术军官肩章底色为金色,其余校级以下军官肩章底色为银色。1958 年一律改为金色。军官肩章边线,纵线和领章的底色,军士、兵的领章、肩章的底色,比较复杂,有深红、正红、深蓝、天蓝、草绿、粉绿、紫、黑等10余种颜色。但这些颜色的领章、肩章,仅在1955年国庆节阅兵部队中使用过。在部队正式佩用时,作了较大改动,统一固定为陆军红色、海军黑色、空军天蓝色3种颜色。[9]55式军衔还有20种军兵种符号和技术勤务符号,佩戴于现役军人的领章上。军官肩章又分军常服和西服肩章两大类,,分别有6种不同规格和大小型号。[24]


87式军衔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3]
人民解放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度,称87式军衔。此次军衔式样与55式军衔没有太大的区别,取消了元帅、大将、大尉、准尉四个级别。增设了一级上将军衔(后又取消)。军官肩章还是以杠和星为基本形状,称谓与55式相同。将官肩章上增加了叶片饰图,更显身份地位。军官肩章分硬式、软式、套式3种。根据不同服装佩戴,士官和士兵改55式领章为肩章军衔。[24]

93式军衔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人民解放军首次开始区分士官的级别,军士长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长、二级专业军士长、三级专业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长;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和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颜色区分军种:陆军墨绿色绒面、海军黑色绒面、空军天蓝色绒面。军士长军衔折杠数量代表级别,一个折杠为一级军士长,两个为二级军士长,依此类推。[19][25]


99式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自1999年后,土兵军街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3]1999年,军士改称士官,分为6级,均为曲杠。1级一杠、两级一粗杠、3级一粗一细杠、4级两粗杠、5 级两粗一细杠、6级三粗杠,并配有不同的符号。[24]

07式军衔
2009年7月,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新的士官制度调整士官军衔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3]军官、士兵肩章军衔表达方式和星徽样式与87式军服相同。[2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5]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14]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16]
参考资料 26
- 收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汉英对照) — 同文译馆
- 新中国成立70年,我军实行军衔制度41年! — 百家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 人民网
- 参考 4
- 新中国档案: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关于我军军衔制的历史,你了解多少? — 百家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你了解我军士兵衔级制度吗? — 百家号
- 参考 9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 抗日战争纪念网
- 参考 11
- 解放军将恢复设立一级上将军衔?国防部回应 — 微信公众平台
- 值得珍藏|我军建军九十年军衔制度沿革 — 今日头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 — 人民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军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士兵制度改革,权威解答来了! — 微信公众号
- 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 — 全国征兵网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关于中国的军衔等级大全!收藏! — 中华网
- 军报解析07式预备役军服与现役军服有何区别 — 河北新闻网
- 21式作训服,士兵新军衔大全! — 澎湃新闻
- 参考 24
- 涨知识:解放军士官军衔的4次发展史 — 搜狐号
- 解放军07式新军服标志服饰详细介绍(组图) — 央视网
注释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中,“士官”统一改成“军士”。[17]
- 根据1999年6月第二次修订后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即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即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即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兵,即上等兵、列兵。[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