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外文名:TianJin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成立于1999年7月,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是天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李志强。[1][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具体负责在天津管辖水域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的管理职责,负责辖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工作。[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4]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4]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4]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4]
(五)负责辖区内较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4]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4]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4]
(八)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4]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规定区域内的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4]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的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4]
内设机构
| 机构名称 | 主要职责 |
|---|---|
| 办公室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行政事务工作; (二)负责拟订局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局行政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局信访、保密等工作,承担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四)承担局目标管理工作;承办行政督查、督办工作; (五)归口局会议管理工作;承办局务会及其他行政会议的组织;组织起草局行政工作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局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六)负责局行政公文、档案(除人事档案外)、印鉴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局政务信息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内部网站及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战略研究、调查研究、对外合作工作; (九)负责局公务接待、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工作; (十)负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一)根据授权,负责局机关有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5] |
|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 (二)负责拟定局法制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海事立法相关工作。负责局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归口管理海事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性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制定;归口管理海事法规的解释和后评估工作;负责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贯、汇编等工作; (四)负责局法治建设工作。承担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局法治建设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局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五)负责局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 (六)指导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海事履约工作;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司法协助管理等行政法律事务工作; (七)负责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海事业务重大问题和海事重大政策研究; (九)指导局政务中心业务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6] |
| 综合计划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综合计划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综合计划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综合计划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评估; (三)负责局中长期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及评估工作; (四)负责局投资计划的编报和分解下达; (五)归口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监督工作; (六)按照权限负责所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建设方案的审查、审批、报批工作; (七)负责局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局统计数据的归集、报送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 |
| 财务会计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不含固定资产)、预决算管理、非税收入、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局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局财务会计工作; (二)负责部门预算的组织编报、执行和管理工作;归口负责预算绩效管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资金收支的会计核算、决算编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经济运行情况; (四)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的财务管理、收费项目年检报备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辖区非税收入征收票据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统计、分析,编报相关统计报表等工作;负责对辖区非税收入征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有资产(不含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局银行账户开设的审核、报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及财务人员交流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工资等发放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卡管理及支付结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承办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九)承担局财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指导局经济实体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8] |
| 人事教育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事教育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人事教育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人事教育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人事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机构编制工作; (四)归口管理局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由社会统筹发放养老金以外的补贴,以及职工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工作; (五)归口管理局教育培训工作; (六)归口管理局各类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资质)、海事职务职级(技能)等级标识等工作; (七)负责人员的录用、调配和军队干部的接收、安置等工作; (八)归口管理局公务员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职级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及局机关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的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局人事档案;承办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归口管理工作证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9] |
| 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海上搜寻救助和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归口管理海上搜寻救助和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指导、协调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三)承担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险情、海上交通事故和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负责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中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五)负责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及时汇总、报送值班工作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负责辖区运行性信息汇总、传递和编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海上搜救和污染应急演习、演练,以及辖区海上搜救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抗大风工作; (八)归口管理辖区水域巡航和日常破冰工作; (九)归口管理辖区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辖区VTS系统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评VTS系统的运行效果; (十)负责辖区船舶保安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 (十一)承担局交通战备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0] |
| 通航管理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通航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通航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通航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管理工作; (四)归口管理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引航区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需要申请引航的“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具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负责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 (七)负责航行警(通)告管理工作; (八)参与辖区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1] |
| 船舶监督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船舶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船舶监督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船舶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辖区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 (四)归口管理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五)归口管理辖区船舶登记工作;归口管理辖区船舶监督类法定配备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归口管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工作; (六)归口管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和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工作; (七)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出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 (九)牵头落实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海事相关工作任务;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2] |
| 船员管理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船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船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船员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辖区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以及引航员发证工作; (四)负责辖区海员外派业务管理工作; (五)归口管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管理工作,促进辖区海上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船员权益; (六)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授权承担辖区船员培训质量体系审核机构的管理职能;负责船员培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人员的培训考核; (十)归口管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工作; (十一)负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决定;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3] |
| 危管防污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船舶载运集装箱安全和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船舶载运集装箱安全和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危防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危防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载运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四)归口管理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参与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以外的较大及以上等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较大等级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六)负责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参与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八)负责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航运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船舶能效监管管理工作; (十)负责防治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携带外来生物入侵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4] |
| 船舶检验管理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船舶检验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起草局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船检履约跟踪研究和船舶安全技术研究工作; (二)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华外国验船公司的船舶检验资质管理和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验船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四)负责建立区域性船舶检验管理协调交流机制,协调辖区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之间的相关事宜; (五)归口管理辖区和抵达辖区的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辖区涉及到检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船舶及有关单位的质量自检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在辖区新建和改建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和吨位抽查工作;归口管理辖区新建和改建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 |
| 安全管理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除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外)调查处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拟定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等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归口管理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辖区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除船舶操作性污染事故外)的调查、处理和跟踪结案的组织工作; (五)归口管理辖区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 (六)归口管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临时性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全局综合性安全监管任务的协调部署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七)承担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6] |
| 航海保障管理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航海保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国际公约,组织起草辖区航标行政执法和水上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局航海保障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航标行政执法和水上无线电管理方面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复审、审批和航标效能验收;归口管理辖区航标监督检查工作; (四)归口管理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负责审批环节工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7] |
| 基建装备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建装备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基建装备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基建装备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基建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权限负责所属单位装备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报批、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局节能、环保管理工作; (五)归口管理局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局内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局消防安全工作; (六)负责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配置、处置,负责组织局内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承办海事制装、装具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船艇管用养修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8] |
| 科技信息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科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息化项目的专业性审核,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三)负责全局科技战略、科技项目、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局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等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 (五)归口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负责组织部署在海事二级数据中心的信息系统运维工作; (六)负责局海事二级数据中心的数据治理、数据安全、数据共享等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局海事大数据研发和应用的组织管理; (七)承担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八)负责局科技、信息化相关数据的审核与上报;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9] |
| 审计处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局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局审计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单位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工作; (三)负责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负责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五)负责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负责各类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工作; (七)负责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 (八)负责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经济合同审签及管理工作;参与局重大项目招投标、预决算审查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0] |
| 党组工作部(组织处) | (一)贯彻执行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组织工作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组织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组织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局党组做好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局属分支机构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的任免、升降;负责制定干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干部选拔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党组文件管理、公文处理、局党组文件起草以及党群信息工作;负责管理局党组印鉴; (八)承办局党组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党组会会议记录和局党组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九)承办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基层单位中心组学习的开展; (十)负责全局领导干部的理论教育培训; (十一)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全局人员因公出国(境)备案; (十二)负责综合性荣誉表彰工作; (十三)承担局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党的统战、侨务、青年工作;承担局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制定青年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1] |
| 宣传处 | (一)贯彻执行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宣传思想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宣传思想工作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宣传思想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评选表彰工作;承办全局重大典型的培树和学习宣传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管理局机关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等; (五)负责局文化阵地、宣传资料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局政务微信等自媒体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政府网站重要新闻信息的审核,指导日常信息发布;承办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指导全局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七)承办局思想政治研究工作; (八)承担局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局做好报刊征订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2] |
| 纪检办公室 | (一)贯彻执行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局纪检监察工作相关制度;归口管理局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负责拟定局纪检监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考核工作;负责局纪检组日常工作; (四)负责局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五)负责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管辖范围内的党政机构和党员、干部遵章守纪情况; (六)负责局党组重大决策、局重要制度和年度重要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工作;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和个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管理,受理党员、党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局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担局党组巡察工作; (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3] |
| 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 | (一)贯彻执行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工会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制定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相关制度; (二)负责拟定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管理直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承担局机关和在津直属、代管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和理论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考核、评议、奖惩等工作; (七)指导全局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中国海员工会天津海事局委员会经费、经费审查和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中国海员工会天津海事局委员会各基层工会工作; (九)负责局武装战备工作;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4] |
| 统计日期截至2026.07[24] | |
办事机构
| 机构名称 | 主要职责 |
|---|---|
| 政务中心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各类海事政务办理事项的初审,以及相应证书、证明文书及批准文书的制作工作; (四)根据授权,负责局机关政务办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工作; (五)履行权限范围内海事政务办理事项“首问负责制”; (六)负责局政务中心海事行政执法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政务中心统一规范执法窗口外观形象工作; (七)负责有关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文书核发、签注或备案工作; (八)负责天津辖区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授权范围内船舶登记的网上受理工作;负责全局船舶登记空白证书的采购、派发、作废销毁工作,负责本部门空白证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全局船舶登记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组织及审核报告的初审、复审、证书制证、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十)承担辖区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及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含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许可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承担《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承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申请的受理工作; (十一)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工作;负责船员、引航员等各类人员证件的核发;负责船员发证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船员特免证明出具、海员证遗失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受理、审查和外国船员合格证承认签证的受理、复核和审批;负责空白船员证书的使用、管理和统计;负责本部门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二)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的受理、发证工作;承担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负责业务领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 (十四)指导分支机构政务事项办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机构资产管理、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5] |
| 船员考试中心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现场申请的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三)负责现场申请的海员证核发; (四)负责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受理、审查和外国船员合格证承认签证的受理、复核和审批; (五)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备案、培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办理船上培训手续; (六)负责制定各类船员适任考试计划;受理船员考试的申请;组织船员、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引航员适任实操考试以及船员专业培训与特殊培训考试;负责公布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引航员的考试成绩,签发考试合格证明; (七)负责船员考试题库的管理;管理并保存有关考试信息和资料; (八)负责辖区培训机构多媒体考试考场的验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局船员考试所需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使用和管理;负责船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实操考试设备的管理; (九)按授权负责磁罗经校正师(员)的适任评估工作; (十)负责空白船员证件的使用、管理和统计; (十一)负责船员考试和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负责本部门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二)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各类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十三)协助局船员管理处对辖区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其他船员证件申办单位进行管理; (十四)负责业务领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 (十五)负责本机构资产管理、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综合管理各项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6] |
|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相应VTS分区航行和作业船舶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 (三)负责对相应VTS分区船舶交通流实施组织与监控,收集相应VTS分区船舶进出港动态需求,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编排航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向有关部门传递航行计划信息; (四)承担相应VTS分区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相应VTS分区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上报及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相应VTS分区内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VTS运行管理内部评估工作;参与相应VTS分区搜救、抢险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支持相应VTS分区打捞、清污等联合行动;协助相应VTS分区海上应急演习、演练等行动; (六)协助监督引航员引航行为;对引航区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协助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实施监督管理;接收引航员报送的引航计划和被引船舶动态; (七)承担VTS水域日常破冰的协调工作; (八)承担汇总、整理、传递VTS水域水深数据工作; (九)负责相应VTS分区业务领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及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承担直属海事系统VTS值班员、VTS值班长、VTS在职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以及VTS在职教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一)承担编制天津港VTS系统发展计划,负责实施VTS工程项目,承担制定和编发天津VTS用户指南; (十二)负责VTS系统运行与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责VTS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设备技术改造革新工作; (十三)负责本机构资产管理、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综合管理等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7] |
| 统计日期截至2026.07[27] | |
分支机构
| 机构名称 | 主要职责 |
|---|---|
| 新港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新港海事局和海河海事局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 (十四)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五)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天津海事局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员考试费等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资金解缴工作;负责天津海事局辖区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二)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28] |
| 南疆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及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 (十四)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五)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二)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29] |
| 海河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及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接收引航员报送的引航计划和被引船舶动态; (十四)负责管辖范围内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交通流实施组织与监控,监督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的实施,并向有关部门传递动态计划信息; (十五)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一)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二)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三)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四)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30] |
| 北疆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 (十四)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五)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二)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31] |
| 东疆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开展港口国监督履约研究工作,承担港口国监督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相关工作,开展港口国监督政策、法规和技术研究; (四)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负责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签注、货物系固手册签注和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工作; (五)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工作;负责在东疆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或光租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拟登记船籍港为“天津东疆”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七)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八)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九)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十)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p> (十二)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 (十五)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审核、稽核、稽查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石油平台的海事监管工作,以及与本辖区内石油平台相关的船舶进出口报告、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轮机长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船员特免证明出具(由本机构签发适任证书的船员);负责在东疆注册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报告,以及海员外派机构、船员体检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一)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根据授权,承担辖区专用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二)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根据授权,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 (二十三)承担船舶技术法规研究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开展船舶技术法规和船舶检验管理制度研究;承担船舶技术法规评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相关工作和船舶技术领域的海事履约研究工作;协助开展船舶技术法规制、修订管理和被认可组织检验船舶的技术监督、进口船舶勘验技术监督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32] |
| 大沽口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辖范围内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交通流实施组织与监控,监督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的实施,并向有关部门传递动态计划信息;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接收引航员报送的引航计划和被引船舶动态; (十五)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石油平台的海事监管工作,以及与本辖区内石油平台相关的船舶进出口报告、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二)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三)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四)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负责辖区船舶重要日期确认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十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33] |
| 大港海事局 |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授权,负责天津海事局政务办理事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船舶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文书的签注工作;负责天津辖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的备案(签注)工作; (四)负责天津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负责天津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受理工作;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实施辖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负责对辖区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信息的核查;负责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申请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中国籍船舶船旗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船舶现场监督; (七)负责对指定国内航运公司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双证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指定国际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八)负责辖区船舶适航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备案和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九)负责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十)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指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辖区水域的水上巡航执法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的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划定、调整和公布及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辖范围内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交通流实施组织与监控,监督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的实施,并向有关部门传递动态计划信息; (十三)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重大、特大等级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航行警告除外)的发布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船舶靠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或指定管辖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引航区及引航登(离)轮点设置、调整提出核实意见;接收引航员报送的引航计划和被引船舶动态; (十五)负责组织辖区船舶防抗大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承担辖区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工作,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海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十六)负责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较大以下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任务的实施;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 (十九)负责辖区石油平台的海事监管工作,以及与本辖区内石油平台相关的船舶进出口报告、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负责辖区航标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破坏航标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置;承担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初审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设置行政许可受理、发证工作;承担天津辖区航标效能验收备案工作; (二十二)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台及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维护船舶无线电通讯秩序;承担辖区船舶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处置船舶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受理并处置船舶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投诉;承担天津海事局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受理区域内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识别码核发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十三)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员培训合格证、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核发;负责本单位船员证书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十四)负责对辖区和抵达辖区的中国籍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二十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法制、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34] |
| 统计日期截至2026.07[34] | |
事业单位
| 机构名称 | 主要职责 |
|---|---|
| 后勤管理中心 | (一)负责局后勤工作的规划发展和管理指导,负责后勤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和报废处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物品、防暑降温物品、车船燃料物料(用品)、应急物资、制服装具、低值易耗等物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三)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计划申报及维修维护等工作;承担局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负责建立全局职工住房档案;承担交流干部住房的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咨询、宣传; (四)受局委托,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局爱国卫生、环境绿化、人民防空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节能设施设备改造,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能耗统计工作; (六)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车辆的日常运行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局机关、处室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食堂、保洁、安保、消防等物业工作;承担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会议接待服务、电话安装维护,以及通讯、水电暖缴费等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和处室办事机构职工的采暖费、医药费等费用的汇总审核工作; (九)承担局编制外用工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中心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党群工作及信息、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负责后勤管理中心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35] |
| 统计日期截至2026.07[28] | |
现任领导
| 职务 | 姓名 |
|---|---|
| 党组书记、局长 | 李志强 |
|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一级巡视员 | 王士锋 |
| 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 柴进柱 |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丰磊 |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马磊 |
| 更新日期截至2026.07[2] | |
管辖范围
天津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为:按照顺时针顺序连接A、B、C、D、E、F、G、H、I、J、K等11个点,与天津港口岸线构成的海域范围。[39][1]

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的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1]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39
- 本局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领导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综合计划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财务会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人事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通航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船舶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船员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危管防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船舶检验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安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航海保障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基建装备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科技信息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审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党组工作部(组织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 宣传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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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 中国文明网
- 为青春点赞——他们上榜天津市“天津青年五四奖章”和“两红两优”光荣榜 — 天津海事-微信公众号
- 第三届天津市文明城区、复查确认继续保留称号的天津市文明城区,2021—2024年度天津市文明单位、 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第三届天津市文明家庭,第六届天津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名单 —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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