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令》[1][2]是唐朝法律体系[3]中的一部规定了社会各阶层人员死亡后处理程序的法规,包括了死亡报告程序以及死者的遗产继承相关事宜[2]。
规定内容
对于王室成员或郡公侯等高级官员的去世,他们的国相、下属官员、长史以及内史等职位的人士都需要穿着重孝服并居住于简易的房屋中,妃子和夫人们则应穿着轻孝服,在早晨和傍晚前往丧礼现场,身着丧服执行公务。安葬完毕后即可脱下孝服。而对于那些不在王国内的官员,如国相、内史以及令长丞尉等,则只需要穿着白色的衣服,连续三天哭泣悼念。即使不是亲近的官员,但在丧礼现场担任职务的人也应当穿上正式的服装。如果国相、内史或者是以列侯身份担任官员、令长的人不需要穿孝服,他们只需哀悼三天。
参考资料 3
- 唐代的家庭财产制度 — 首都政法综治网
- 第407页 第五章 以官员为中心的唐朝《丧葬令》与丧葬礼 — 豆瓣读书
- 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 — 渭南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