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简称为世烹联),英文名称: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isine (WACC)是1991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的,由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中国烹饪文化、烹饪技术研究与教育、厨师与饮食业经营管理者的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组织章程
(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简称为世烹联),英文名称为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isine(缩写为WA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中国烹饪业以及中国饮食文化和烹饪技术研究与教育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中国烹饪文化和技艺,扩大中国烹饪在世界上的影响,提高中国餐饮和中餐厨师在国际上的地位,推动中国烹饪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密切国家和地区之间烹饪界的联系与合作,增进烹饪团体和饮食业同行之间的团结与友谊,为人类健康和丰富饮食文化生活,为促进世界和平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世界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国烹饪理论与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世界性和区域性的中国烹饪技术表演和比赛,切磋与提高技艺;
(三)支持和协助各国、各地区培训中餐厨师,互派进修生,提高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收集整理和相互交流有关中国烹饪技术、文化等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发行中国烹饪书籍、技术资料、音像资料和刊物,扩大中国烹饪的影响;
(五)了解和沟通各国、各地区中餐饮食业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组织会员单位及业内人士进行交流,探讨中餐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规范秩序,加强自律;
(六)支持和协助各会员单位在各国、各地区举办与烹饪有关的商品博览会,开展国际烹饪咨询服务与技术合作,以及人才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开拓中餐饮食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七)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它必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个国家和地区,凡从事中国烹饪和饮食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烹饪学校、研究机构,在各该国家或地区取得法人资格,拥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社团、企业、学校和研究机构参加本会。
以上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志于在所在国家和地区促进中国烹饪和饮食事业之发展,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者须经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凡本会的正式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对本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本会会长批准,可以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本会将根据他们赞助的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司库;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驻在国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烹饪事业和协会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本会驻在国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司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作财务报告;
(二)制定预算和决算草案,报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为本会筹集经费和催收会费;
(四)对秘书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条 对本会的创立和活动作出过重要贡献的人士,在国际烹饪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以及在经济上对世烹联有巨大支持的人士,可作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本会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他们可以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驻在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驻在国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驻在国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批准后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和会旗由理事会审定,作为本组织的标志。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中间上部为半个地球,下部为镬,二者之间为一双筷子,筷子中间为本会中文名称;外圈上部为本会英文名称,外圈下部为装饰图案。会徽底色为白色,文字和图案为绿色。会旗底色为桔红色,中间为一绿色会徽图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驻在国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驻在国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