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给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双务契约中,一方未依照债之本旨提出对待给付。例如,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但Y给了X一个烂苹果。尽管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X实际上并不期望得到一个烂苹果,因此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不完全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历史起源
此理论最早于德国发展,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Reichgericht)于1903年3月6日的判决中,采用 Staub 先生之见解,认为因契约被侵害,致使契约目的之达成受危害时,应类推适用德《民法》第326条之规定,债权人有解除契约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