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给付

经济领域术语

不完全给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双务契约中,一方未依照债之本旨提出对待给付。例如,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但Y给了X一个烂苹果。尽管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X实际上并不期望得到一个烂苹果,因此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不完全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此理论最早于德国发展,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Reichgericht)于1903年3月6日的判决中,采用 Staub 先生之见解,认为因契约被侵害,致使契约目的之达成受危害时,应类推适用德《民法》第326条之规定,债权人有解除契约之权利。

不完全给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双务契约中,一方未依照债之本旨提出对待给付。例如,X付出100元向Y买苹果,但Y给了X一个烂苹果。尽管Y确实给了X一个苹果,X实际上并不期望得到一个烂苹果,因此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不完全给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历史起源

此理论最早于德国发展,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Reichgericht)于1903年3月6日的判决中,采用 Staub 先生之见解,认为因契约被侵害,致使契约目的之达成受危害时,应类推适用德《民法》第326条之规定,债权人有解除契约之权利。

相关法规

中国台湾《民法》第227条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中国则在《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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