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紫皮大蒜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特产

上高紫皮大蒜

上高紫皮大蒜,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上高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为17.5℃,年均日照1700小时,适宜大蒜生长。上高紫皮大蒜,其鳞茎呈扁圆形或短圆锥形,球茎3厘米左右。外面有紫红色膜质鳞皮,剥去鳞叶,内有6-10个蒜瓣,蒜瓣紧凑,叶肉肥厚,纤维少,汁液粘滑,味香浓郁,口感爽脆,辛辣而不刺舌。

上高紫皮大蒜,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上高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为17.5℃,年均日照1700小时,适宜大蒜生长。上高紫皮大蒜,其鳞茎呈扁圆形或短圆锥形,球茎3厘米左右。外面有紫红色膜质鳞皮,剥去鳞叶,内有6-10个蒜瓣,蒜瓣紧凑,叶肉肥厚,纤维少,汁液粘滑,味香浓郁,口感爽脆,辛辣而不刺舌。

2013年4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上高紫皮大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品质特性

上高紫皮大蒜,其鳞茎呈扁圆形或短圆锥形,球茎3厘米左右。外面有紫红色膜质鳞皮,剥去鳞叶,内有6-10个蒜瓣,蒜瓣紧凑,叶肉肥厚,纤维少,汁液粘滑,味香浓郁,口感爽脆,辛辣而不刺舌。[1]

营养价值

上高紫皮大蒜含17种氨基酸总量4.50克/100克-4.90克/100克,粗纤维0.56%-0.60%,蛋白质6.2%-6.8%,维生素C6.95毫克/100克-7.15毫克/100克,磷0.11%-0.15%,钾0.38%-0.44%。[1]

产地环境

上高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为17.5℃,年均日照1700小时,全年无霜期260天左右,地势西高东低,主要山峰有蒙山的白云峰和墨山的龙尖上均属幕阜山脉分支。森林覆盖率达76%。年平均雨量约1650毫米,锦河自西向东贯穿全境和支流坪溪水、江口水、蒙山水、水口水、漳河水构成上高县地表水系,年径流量达11.7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8913公顷。土壤类型以壤土为主,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pH值4.8-6.7之间,有机质含量2%以上,碱解氮平均175.2毫克/千克,速效磷平均15.71毫克/千克,速效钾平均8.27毫克/千克,形成了“上高紫皮大蒜”生长的独特自然生态环境。[1]

历史渊源

上高紫皮大蒜是上高传统的优良地方品种,种植历史悠久,清康熙《上高县志》有大蒜种植的记载。

清同治四年(1858年),上高就开始从事商品大蒜生产,所生产的大蒜主要有新余樟树丰城高安等地客户上门采购。[2]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江西农业统计》“上高种植大蒜500亩,总产蒜头7500担。”

1985年,生产面积达到了644公顷,总产大蒜头1620吨。[2]

生产情况

2013年,上高县紫皮大蒜保护面积2000公顷,年产量9750吨,上高紫皮大蒜年产值6825万元,其产品远销南昌上海等大中城市。[1]

产品荣誉

2013年4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上高紫皮大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3]

地域保护范围

上高紫皮大蒜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上高县塔下乡蒙山乡芦洲乡南港镇翰堂镇、上甘山林场6个乡镇(场)。地理坐标为东经114°48′46″-115°00′00″,北纬28°07′30″-28°07′32″。[3]

质量技术要求

•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要求:选择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高、排水条件好,近二年未种过大蒜的壤土地块。

(2)品种范围:该地上高紫皮大蒜种。

(3)生产控制:为保证上高紫皮大蒜的品质特色,大田管理尤其要加强以下环节的生产技术控制。

①整地:播种前5-7天,亩撒施土杂肥1500千克进行精细翻耕整地,风化土块,熟化土壤。

②适时播种: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播种。

③施肥:重施基肥,播种时,亩施1500千克-2000千克腐熟的猪牛粪和50千克钙镁磷肥于播种沟内作底肥。齐苗后用3%-5%的稀薄人粪尿催苗,促进苗茎杆快速增粗生长和鳞茎发育膨大。

④病虫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采取农业、物理、生物防治方法。

⑤采收:蒜苔收获后10天左右即4月底5月初,鳞茎膨大成熟,蒜头外籽衣呈紫色时,抢晴天拔蒜,并就地或在房前屋后空地上摊排,晾晒干蒜头外籽衣及蒜杆的水份。

⑥储存:按50-100个蒜头一捆扎好,悬空挂在室内干爽通风处储存。

⑦生产记录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档案必须准确、清晰、工整、齐全、能追溯实际生产的全过程,并妥善保存3年以上,以备查询。

• 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①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NY5010-2002)要求。

②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食品蒜类蔬菜》(NY5001-2007)要求。

• 标志使用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上高紫皮大蒜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上高紫皮大蒜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上高紫皮大蒜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人有签订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和相关责任义务。

(2)上高紫皮大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农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上高紫皮大蒜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

(4)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上高紫皮大蒜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冒用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上高紫皮大蒜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1]

参考资料 3

  1.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告 第1925号 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 上高紫皮大蒜 —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讯系统
  3. 农业部第1925号公告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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