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Contest),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1][6]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应当遵循和把握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程序从严、兼顾实体;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等原则。[1]抗诉分为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两种形式。[5]抗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类别。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3][4]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名目辨析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6]
遵循原则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应当遵循和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的原则。二是程序从严、兼顾实体的原则。三是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的原则。[1]
监督为主、统筹救济
虽然学界对各类抗诉目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国家干预私权说,私权救济说,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说等三种观点可能都值得商榷。国家干预私权说并未揭示抗诉之目的,仅描述检察权介入诉讼之现象;合法的私权利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障、救济则是司法公正、法制统一语境之下的应有之义,司法权威又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1]
监督为主的原则还意味着尊重审判规律,以及给予原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充分的尊重。事实本身是具有多面性的,认定案件事实只是通过认定证据和接纳常识对所发生的事实进行甄选和固定,这就决定了法律事实本身可能并不存在一个仅有的绝对正确答案。[1]
程序从严、兼顾实体
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配置具有基础的保障作用,关系司法公正;诉讼程序事项“看得见”,具有公示性,关乎司法权威;程序性事项的判断又相对清晰明了,不具有实体性事项那样更强的模糊性,违反法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硬伤”。确定抗诉标准时应当注重区分违反法定程序性事由和实体性事由的不同,对程序性事由予以优先重点关注,做到“程序审查优先、程序把握从严”,体现程序为主、兼顾实体的原则。[1]
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共同作为实体性事由,应当是相对劣后于程序“硬伤”的判断标准。在强调聚焦程序、程序从严之后,对实体事由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体问题大致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于具有指引作用的案件法律适用事项予以积极关注、重点把握,以强化抗诉的精准性、引领性和指导性;而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则要综合实体结果、衡量抗诉价值后审慎分析,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事实明显错误,否则应对于在诉讼监督阶段否认原审事实认定保持理性克制。[1]
抗诉类别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5]
上诉程序的抗诉
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这种抗诉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旨在纠正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8]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再审抗诉,因其无对应的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限;除基层检察院外,其他各级检察院可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这种抗诉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8]
效力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审抗诉(不包含民事、行政诉讼)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表现形式区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对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9]
| 类别 | 内容 |
|---|---|
| 抗诉的诉讼阶段不同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是在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的,而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并不仅限于此 |
| 适用抗诉的情形不同 |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特定情形的情况,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 抗诉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不同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抗诉后由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在刑事诉讼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由第二审程序审理。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诉讼领域对抗诉制度的不同需求和规定 |
参考资料:[9]
成立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相关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10]
| 序号 | 内容 |
|---|---|
| 一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二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 三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 四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 五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 六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 七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 八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 九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 十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 十一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 十二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 十三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参考资料:[10]
抗诉程序
抗诉有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类别,但抗诉程序有相似的地方。[2][3][4]下面以刑事抗诉程序为例子,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11]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
刑事抗诉时效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3]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13]
序号内容一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三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参考资料:[13]
民事抗诉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13]
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13]
行政抗诉时效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2]
序号内容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3]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3]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3]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
社会评价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根据,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都有权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以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障正确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文献作者戴钦祥 评)[5]
参考资料 13
-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ChlQZXJpb2RpY2FsQ0hJTmV3UzIwMjMxMjI2EhJnampjZ3h5eGIyMDIxMDQwMDYaCGc3M3gzd2E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国人大网
- 参考 5
-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 参考 7
- 抗诉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参考 9
-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 华律网
- 每日一法第787期:刑事诉讼中的抗诉 — 今日头条
-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院抗诉是否有期限 — 今日头条